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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章 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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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这些议员已在众议院通过了查办罗文干案,咨请总统取消奥款展期合同。

  咨文大意为:“……罗文干勾结海外驵侩,将巴黎和会议决德奥债款概作中国无偿之无效债票,换给新债票。……此项债票,在欧洲直无价值之可言,乃德奥奸商竟以极低价格收买达全体十分之七五以上,自居债权者,向中国财务当局运动,与其他债票一律掉换新债票。……该商人等避免与德奥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改入意籍,委托华意银行代表罗森达及格索利向中国政.府换取新债票,存储巨款于华意银行,种种运动,至年余之久,历任各财长以事关国权,均有拒绝。

  “不料罗到任未久,该代表等又旋运动,与财部库藏司长黄体濂昼夜密计,要求罗签立合同,允许以中国未经收到利益之无效债票为变相之补偿。不交国会同意,不经国务会议通过,不经大总统批准,擅于十一月十四日由罗与华意银行代表签定,并查当日由华意银行预存的巨款内支付支票三纸,一纸八万镑付财政部,一纸三万镑付来人,一纸五千镑付来人。……”

  罗文干(1889~1940),字钧任,广东番禺县(今广州番禺市)人。早年留学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宣统元年(1909)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归国,经学部考试评为留学生最优,赐法政科进士。辛亥革命后,任中华民国广东都督府司法司司长。民国二年(1913)出任北京政.府总检察厅厅长。

  一九一五年,罗文干参加了对策动袁世凯复辟帝制筹安会的弹劾,行使检察职权,票传袁世凯不获,遂弃官南下广东策动反袁。

  袁世凯死后,罗于一九一八年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次年,出国到欧洲考察司法,回国后,任北京大学教授。一九二一年,任中国出席华盛顿会议代表团顾问。是年末,出任梁士诒内阁的司法次长。

  此人在官场上,特立独行,颇有官场“侠客”风格,且被认为是“学贯中西”的“法界泰斗”。他一生游走于学者与官员之间,仕途跌宕起伏。

  罗文干的这个案子是有内幕的。

  那时军队欠饷,已经是寻常事,家常便饭。对于下边要饷,内阁反正也解决不了,便两眼一闭看不见。但别人可以,吴佩孚这位内阁的大老板来索饷,内阁无论如何都得想办法了。没钱怎么办,就得想尽办法搞钱。

  吴的嫡系高恩洪曾想出邮电加价的办法,打算拿这项收益作为发行公债的基金。不料直系势力范围外的各省军政首长都不肯执行邮电加价的部令,因之这一计划便成泡影。

  北京政.府生财无道,只好走唯一的旧路——向外借款。

  英美等国对于这个号称“好人政.府”是愿意支持的,但日本借口中国政.府无力偿还外债,信用已经破产,坚持反对提供借款。四国银行团必需四国一致行动,因为日本反对,此番向四国银行团借款自然告吹。

  这条路走不通,王宠惠、罗文干等又和西方国家秘密洽商,拟用整理旧债作为幌子,向四国银行团进行一笔一亿元的新借款。

  一战结束后,购买债券的英、法、德以及意大利等国的债权人,要求中国偿还借款或另外发行新债券,并以此作为承认中国新增关税的前提条件。鉴于新增关税对解决财政困窘意义重大,王宠惠和罗文干等人对此高度重视。

  奥国的借款虽然已在巴黎和会上得到解决,但根据国际法,私人借款不能列入国债范围内,因此,各国债权人的这笔债款必需偿还。

  王内阁为了要挽回中国的国际信用,罗文干遂于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与委托代办此事的华义银行经理罗森达柯索利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将旧债票换为新债票。照票面九折发行,本息合计为577.719万英镑,分十年偿清,年息八厘。合同签订后,华义银行支付财政部八万英镑,又以三万五英镑作为手续费。

  这件案子所以引起贪污嫌疑,在于罗文干经办此案时,并未提交国务会议通过,在手续上是欠缺的。

  另外还有一个内幕,原来保定和洛阳都有电报到北京索饷,财政当局无处可以筹钱,只有债权方面交来的补数八万镑,折合国币仅有六十余万元。除了支付中央政费十余万元外,所余五十万元照理应由保定和洛阳两方面平均分配。可是,不多的钱一分就更少了,洛阳方面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洛派阁员孙丹林、高恩洪就想出了瞒天过海的妙计,打算瞒了保定,把这笔款子全部汇到洛阳。

  于是,便不提交国务会议讨论,而采取由总理批准的办法,需要时由王宠惠口头报告黎元洪。

  财政部把这笔钱先划拨交通部,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将此案核销。再由交通部转手交付洛阳方面,这一来就可掩人耳目。

  可是,天下事如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尽管洛派阁员用尽心机,百端弥缝,仍走漏了消息。原来华意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是保定方面边守靖的亲戚,当华意银行与财政部密商奥款换发新债票时,他便向曹锐、吴景濂、边守靖等告密。

  吴景濂叫他静待这笔交易完成,抓到证据,然后再举发。因为,保定派志在倒阁和逐黎,正好借这案子发动,以达到一石两鸟的目的。

  罗案一时之间成了大热点。

  黎元洪成为被人指责的中心。内阁未经罢免,总统仅凭一面之辞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职权范围,也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度。

  梁启超公开指责:“总统蹂躏人权。”

  西方国家也因此而对北京政.府大为不满。

  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因此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的。

  即使是弹劾案,也须要参众两院同时通过,才能咨交总统执行。

  罗案仅在众议院提出讨论,参议院根本未曾讨论。何况众议院是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此案,所谓众议院的讨论通过也是有争议的。

  罗案是民国以来一件大案子,这件案子值得商榷的地方太多了,不仅是“总统蹂躏人权”一点。

  以堂堂议长而向总统密告阁员,实在不成体统。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向黎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按照《约法》,阁员贪污可以在国会通过查办案,查办案未通过前,议员怎可代表国会署名致函总统。

  假如这是私人告发,就不该以议长身份列名,在文件上公然盖上国会的印信。还有一点,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然而吴、张控告的另外一人则是财政部库藏司长黄体濂,公债司是主管司,当不能辞其刑责。

  黎元洪有滥用权力的问题,内阁不按程序办事,同样也是渎职行为。

  但是,更为可憎的是这些国会的要员,不是为了明辨是非,而是将此事拿来,作为搞阴谋诡计的借口,足见手段之卑鄙。

  国务院于十一月二十一日召开临时会议,与会阁员讨论国会的查办罗案咨文。众情愤激,作出两项决定:

  (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黎元洪怕得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

  (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一切情形通告全国。

  这个电报并不是全体阁员都列名。保定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签名。因此列名的阁员只有王宠惠、顾维钧、孙丹休、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

  电报最后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

  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就必需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罗案发生后,洛派阁员向洛阳求救,吴佩孚当然不能置之不理。

  二十日,吴有电致黎元洪,痛责逮捕违法。

  此电火气很大:“罗财长纵有违法事件,应提交阁议,先解官职,后送法庭。未经解职遂送法庭,似属不成事体,殊蹈违法之嫌。”

  这个电报好像用上司口吻训斥总统,还是民国史上的第一次。黎看了这个电报,气得浑身发抖。

  当即把吴的电报扔到桌子上,连声说:“岂有此理,岂有此理。”

  二十二日,黎拟了一个答复吴的电稿,对于逮捕罗文干一事做了解释,说“嘱薛之衍密传,并未发表正式命令,所以也不需要叫内阁副署”。

  最后一段则火气十足,言道:“……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既属不成事体,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径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所快,亲者所痛。”

  这个电报很长,还把吴佩孚以前电令北京警察厅逮捕前财政次长钟世铭的故事,提出来反打吴佩孚。那是直奉战后,直系查出财政次长钟世铭多拨发奉军军饷一百几十万元,吴佩孚乃电令北京警察厅扣留钟,移送法院究办。

  黎的电稿写了未发,待他一阵光火之后,恢复了理智,深觉犯不着和吴决裂,所以又把这个电稿留中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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