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1章 论重典与重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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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4月,在处死了张子善、刘青山后,国家立即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正是因为有了如此严厉公正的决策,有着领袖等领导集体的以身作则。
那些隐藏在党和国家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才得以被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和资产阶级的腐蚀思潮纷纷遭到抵制,之后,中国官场二十几年更是少有贪腐案件再发生。
当今世界有三大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世界上曾经主要有五种法系: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在晚清时期,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制改革派的出现,效仿德、日法律制度,制订了资本主义的宪法大纲、民刑分立,打破了中华法系诸法合一的局面,因此中华法系结束了他的历史使命便消亡了。
13世纪起,伊斯兰法逐渐取代了印度法,在18世纪,英国占领印度近二百年间,印度法系彻底消失。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已经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从世界法制中吸取营养是必须的,从历史上吸取营养则更是明智的。
因为我们在走一条属于我们自己的特色之路,既要洋为我用,更要古为今用。毕竟,洋为泊来思想,从古到今传承下来的才是我们躯体和精神的血脉基因。
更何况,从远古时期直至公元1840年止,中华文明曾经基本都是领先于世界的。
人们常说法律就是武器,那么法律中的刑法部分,更应该是核武器,或者重型武器、尖端武器、秘密武器,而不是落后的淘汰武器,更不是连恶人、恶狗也唬不住的烧火棍。
许许多多的人说贪官、经济犯、失信人、老赖只是个人犯罪,家人是无辜的,不应该受到牵连。
说这些话的人,有一些是站在司法角度的专业考量,但一定是有不少人是在为人、为己留退路,铺后路,想将损失降到最低的考虑。
一旦哪天东窗事发,个人身败名裂,身陷囹圄,甚至吃花生米,这种后果他们应该是有所思想准备的,但一旦牵连到了家人,他就会不甘心,就会忌惮。
毕竟中国五千年文明传承下来的唯一完好无缺的父子之情,母子之情仍然健全,这也是绝大多数贪官、经济罪犯、失信人、老赖唯一的顾忌之处。
如果这一点也给予了豁免,那么,必定会有更多的人肆无忌惮,前赴后继,以身试法。
事实上,多少贪腐不是塌方式、家族式的呢?
多少潜逃到海外的贪官、巨商等红色通缉犯,他们早就已经为家人办理了移民手续,资产也早就转移到了海外家人的账户或名下。
他们的家人,甚至亲友,大都享有了这些贪腐人员给予的特权、人脉、赃款赃物,以及诸多便利等。
如果经过调查核实确是无辜者,当然应该不受牵连。
但只要认真查证,在雪崩来临之时,又有哪一片雪花会是无辜者?
中国古代几千年,犯罪株连就是这个考虑。
株连九族太残酷,伤及无辜太众多,但必要的株连一代还是可以考虑的。
否则,这就和一些人极力鼓吹的极端个人自由主义有什么区别呢?
法律是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是为了照顾到每一个人的利益,那还叫法律吗?敌我都不分了,还会是好的法治吗?
中国古代,一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既是天理,又是天条。
仅凭这一句天理和做人的天条,就让中国几千年来,鲜少有人去滥杀无辜、欠债不还,更极少有人会去做厚颜无耻的老赖。
而今天,我们的各项法律多么健全,多么完备,但是全国的多少监狱和看守所人满为患,其中经济罪犯就占到了90%以上。
这还不包含上千万站在法律灰色地带和法律红线上的失信人和老赖,并且全国每年新增失信人和老赖达上百万人之多。
法律太过细微,太过完美到让每一个人都满意,那么也就会帮助许许多多的犯罪分子或者想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解除了一个个羁绊,让他们更加没有忌惮或顾忌。
军事早已发展到了热武器时代,法律武器不是虚张声势,毫无威慑力的烧火棍,必须是战斗机、轰炸机挂上核弹或者先进导弹,随时可以进行实战。
只有用重典处重刑,才能给任何胆敢以身试法之徒当头一击,并且对敢于冒头之人产生强大的威慑力,让他们因惊惧而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