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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第115章 饮食男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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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对面是两个系着深红色领带, 黑西装一丝不苟的扣紧了所有纽扣, 左驳头装饰扣眼处别着枚红艳艳的徽章的人。

其中一人目光下垂,神色肃穆, 正拿着一沓厚厚的纸张在照本宣科,上下两片唇因此不断一开一合。

“被告人裴振亨, 男,27岁, 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燕城大学经济学硕士,山东潍坊市人, 现居燕城市静安区金源路36号。因其涉嫌诈骗罪, 经燕城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10月13日被燕城市静安区公安局逮捕。并经该局侦查终结, 于同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自2010年8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裴振亨以推荐优质股票为诱饵,骗取李明、周庆云、姚青青、张清水等14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76万元……”

那个人好像在诉说别人的故事。

他想。

这内容与他毫无干系。

可是手腕处冰冷沉重的镣铐在提醒他---这事情就与他有关。

还有那些正在运转的摄像机镜头, 也在无声的说:你就是那个该死的被告!

镜头不断拉近、放大,毫不留情的给他憔悴的面部来了无数个三百六十度无死角的特写,一定是什么角度能把人拍丑就怎么拍他。

放大他瑟缩的瞳孔、青色的胡渣、眼角的阴影, 以及长镜头拍他指尖的微颤和喉结的滑动……

摄像机的镜头冷硬而漆黑, 弄出的声响, 犹如蛇口里弹簧般一惊一乍快速吞吐的鲜红的信子,不时出令他毛骨悚然的嘶嘶声,身体因此不自觉的往后退缩、再退缩……想要躲入黑睃睃的角落里,无人再看得见他。

然而狭小~逼仄的围栏很快就抵住了他的后背,他退无可退,便忍不住抬手抓住了栏杆寻找勇气,手腕上的镣铐因此被弄得哗啦作响,引得一旁的法警对他侧目低吼:“乱动什么?老实站着!”

“天,竟然有这么多?!”公诉人尚未陈述完毕,旁听席上已是一片哗然,“这才一个多月啊,这赚钱的速度杠杠的!”

听到这话,他因此恢复些许清明,茫然的望向斜对面的人。

那个人刚才到底说了些什么?骗钱?

他会骗人钱?

天大的笑话!

他忍不住竖起耳朵,急切的想知道周围人如何议论他。

“难怪他年纪轻轻的就开豪车住别墅,家里又不是有钱人,钱从哪儿来的啊?就算他在财经圈儿里小有名气,还开投资公司,可要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正经工作就能赚到这么多钱,谁信呢?”

“原来金融才俊就是这样赚大钱的啊?呵呵了!好些媒体都吹嘘他是小巴菲特,我还真以为他于投资一道目光犀利,太无耻了!”

“唯有吹得凶,才能骗得到这么多人啊。我也是经朋友的强烈安利才关注的他,幸好我没钱啊,不然也跟着上当受骗了。”

“金融圈投资圈儿这些圈都擅长吹嘘,还比着互相吹捧,十分浮躁,可这难道不就是独辟蹊径的赚钱法门儿?”

“倒也是。这条路的确是赚大钱的捷径,不过可惜,它也是自毁前程的歪门邪道!”

……

今日静安区人民法院的法庭极为热闹,因为受害人很多,因为被告人很知名,所以看热闹的人也很多。幸灾乐祸的、义愤填膺的、吵吵着要求还钱的、叫屈喊冤的、广而告之自己如何上当受骗的……各种噪音此起彼伏。

“请肃静!”审判长不得不频频将法槌敲得砰砰作响,以严肃法庭纪律,“肃静!公诉人请继续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裴振亨原系国有企业凤凰证券的员工,在券商系统工作三年后离职,自开投资公司。他曾上财经频道做过‘谈股论金'栏目的特邀嘉宾,业内比较知名。为进一步扩大知名度,他还开了个星光博客,在博客上不定期的布一些极具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财经文章。”

“鉴于被告人突出的专业才华,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从而拥有了一大批股民粉丝。”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裴振亨为实施诈骗活动,在自己的星光博客上布了一篇博文,文章的最后他公布了一个QQ群号码,以交流炒股经验为名吸引了数百名粉丝入群。”

“根据144名受害人的陈述,入群后,被告声称自己有内幕消息,能够调动大量资金拉升股票,足以保障大家的收益……被告以这样极具诱惑力的话为饵,骗取不少入群的股民交纳了数千到上万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信息费、佣金等各种名目的款项,以获得他所谓的一对一推荐优质股票的VIP服务。”

他的情绪登时激动起来,“胡说八道!你们这是污蔑!是含血喷人!是恶意中……”

啪!

法官敲了下法槌,面无表情道:“被告,请注意自己的语言和情绪。”

听到法官的话,他脖子上虬扎的青筋暴胀,厉色叫道:“法官,我根本就没公布过什么QQ群号!也没加过这些人入群,我更加没有骗过他们的钱!这些人都是从哪里来的?我不承认,不承认!”

啪!

法官再度敲响了法槌,“被告,会给你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要再大声喧哗了。公诉人,请继续你的陈述。”

“好的,审判长。钱财得手后,被告向这些交钱的股民推荐了几支股票,可是收益并不如意。有人认为这与被告当初承诺的话不一致,便在群中表达了不满。”

“被告先是将提出异议的人拉黑,然后没过多久,他就于2010年10月1日突然毫无征兆的解散了QQ群。受害人在网上再也找不到他的踪迹,感觉被骗了,于是报警求助。经查,被告人已经将所得款项挥霍一空……”

“胡说八道!我银行账户里的钱都是我辛苦赚的,那些钱清清白白!我花我自己的钱,怎么叫做挥霍一空?!”他愤怒的反驳,“你们这才是误导性陈述,我抗议,我要上诉!”

旁听席上的人也不安静。

“怕不止376万这个数吧?”有人说,“这些股民在股市中亏损的钱,我猜有可能都成百上千万了,现在有钱人多。”

“那个不好收集证据,亏损的钱又不是直接划给了被告人,除非能提供他操纵股市的证据。否则顶多就是个误信人言,只能怪自己咯。有钱人是多,但傻子更多。”

“有证据又怎样?也不可能把亏损的钱赔给你啊。法律上有个说法,叫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你几十岁的人了,不是傻瓜,你具备基本的判断能力。人家并没有拿刀架你脖子上让你买哪支股票,你自己要信,就自认倒霉呗。”

“那不是被白白收割?”

“A股散户被收割的还少?这件案子的区别只在于---散户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泄怒气的对象。姓裴的要不进监狱,就不足以平民愤,呵呵哒。”

啪!

“肃静!”法官敲法槌重申纪律,“若有旁听人员再大声喧哗,本院将要求你退出法庭。公诉人,请你将起诉书宣读完毕。”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已经取得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经过、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博文截图以及QQ群的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罪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振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聊天工具布虚假消息以及极具诱惑力的话骗取他人财物,不特定受害人数众多,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不对!不对!”他无视张口欲语的法官,抢着高叫道:“审判长,我没有收过那些人的钱!什么是诈骗?我没有诈骗过他们!这是诽谤!这是诬告!”

“肃静!”法官蹙着眉头,握着法槌重重的敲了敲底座,“被告请注意你的言行举止,现在还轮不到你言!”

……

“他通过QQ跟我私聊,说交八千块的话,每周就给我推荐一只股票。交一万块就优惠些,每周可以给我推荐三只股票。我是炒短线的,喜欢快进快出。我投资比较谨慎,为分散风险,我喜欢一次性买三到四只股票。而且我投入股市的钱有点多,五十万。每周三只股票的话就非常适合我的炒股习惯,所以我就向他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转了一万块钱现金,买了一个季度的会员。”

“被告,你对受害人的陈述有无异议?”

“有!”他粗着脖子大声道,“法官,我根本就没有跟她用QQ聊过天,我也根本就没有收取过她说的那什么一万块钱的会员费!”

“那我划款的那个账号你敢说不是你自己的?警察到银行去打印出来的你账户里面的资金流水难道也是假的?”女受害人气红了脸,“我陷害你,难道警察也在陷害你吗?!”

“我……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要给我的卡里打钱。”他有些底气不足,避开了对方愤恨的目光。

忽的想到一点可能,忙又抬头道:“电视上的新闻经常在报道有人划款划错了,也许你就是这种情况。反正总之,我真的没有蓄意骗过你的钱!”

“哼!没见过你这么无耻的人!”

法官淡漠的瞥了他一眼,“传下一位受害人。”

“我本来先只交了两千块。我跟他说是想先看看他提供的消息准不准,他同意了,五千块的会员费打四折,降为两千。第一次他给我推荐的股票,运气好,碰到一个涨停,我赚了三千,高兴惨了,就以为他真的在做那支股票的庄,便立刻主动找到他买了一个月的会员,价钱都没讲,一万八。结果后来他就只给我推荐了一支股票就遁了,那支股票我还倒亏了五千多块!”

“因为经常看他写的博文,对上市公司的财报分析得头头是道。他还提前爆了好几个料,都很准,我就以为他真的掌握了内幕消息,所以毫不犹豫的入了会员,交了两万六,成了他所谓的钻石VIP。”

“我也交了两万六,说是针对这类会员,他推荐的都是黑马股。可结果他给我甩过来的全是大盘股,要死不活的,涨跌都只在1%左右徘徊的那种,气死我了!说得好听,信息费,这算哪门子的内幕信息?!”

……

“不可能!我从不私下向人推荐股票。我的确知道上市公司一些内幕,我在做风险投资,还管理着一只股权投资基金,所以知道内幕消息并不奇怪。但是我也知道泄露内幕消息是犯法,紧紧捂住都来不及,我怎么可能还以此为噱头进行诈骗?你们一定是搞错了,骗你们钱的人一定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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