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章 老大,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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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晚,西京,长安公馆,bsp; 应该是有被吓到,急忙赶来的莎莎,走的更急,门都没进。
这是计划之内,熟知其性子的林宁,要的就是这效果。
不然,林宁也不会特意说那句,晚上留宿,一起睡。
晚饭叫的外卖,等外卖的时候,林宁满含期待的开了抖音。
失望的是,一整个白天,林老板的作品,赞虽多了些,但距1o万,约等于无。
这很不科学,这么漂亮的姐姐,居然没人点赞?
这都不点赞,这届网友,审美得多高?
摇头,轻叹,老话说的好,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与其在这儿瞎琢磨,不如在舍友群,集思广义。
“林宁:哥们现在是真佩服那些抖音达人,集赞这操作,真不是我上我也行a所有人”
“孙宇:集赞?你有玩抖音?什么时候?我怎么不知道?”
奉天,某公寓,最先回复的孙宇,甩了甩酸胀的手。
身前的屏幕,一段话,刚敲的,感觉还行。
“后来,岁月悠长,山河无恙,我们,不复当年模样”
“林宁:哪来那么多问题,直说,怎么搞?”
“孙宇:dou+,官方流量途径,了解下。”
“林宁:了解过了,太慢。”
“叶飞:差钱?a林宁”
“林宁:我朋友挺富。”
“叶飞:呵~”
“林宁:这是什么笑,你是不是有办法a叶飞”
“叶飞:不差钱就去那些正红的直播间刷榜一。”
“孙宇:兄dei,啥年代了,还玩直播打赏这套,神豪文都不兴这么写。”
“叶飞:有道理。对了,最近看了本书,其中有两句话,很有意思。”
“孙宇:什么话?”
“叶飞:无知要比知识更容易产生自信。最好闭上嘴,让别人只是觉得你可能是笨蛋,而不是张嘴说话,使他们完全确定。”
“孙宇:”
“孙宇:他是在说我笨?a林宁”
“叶飞:不是你,是你俩。”
“叶飞:先忙。”
“林宁:等下,你还没说咋操作呢a叶飞”
“叶飞:你只管刷,那帮主播,知道怎么做。”
“林宁:妥。”
“孙宇:妥你妹,这都信,你傻的吗?”
傻吗?就算傻,那也是林宁傻,与姐姐何
干?
嘴角微翘,瞬间换了副心态的林宁,笑着眯了眯眼。
眼前,一条来自老大的私信,乍一看很迷,仔细品,有点意思。
“叶飞:人设,大小姐,特征,不讲道理,特长,花钱。能用钱解决的都不是问题,没钱,才是问题。”
“林宁:谢谢。”
“叶飞:看懂了?”
“林宁:懂了。你是想告我,富人思维,富人看待问题的角度。”
“叶飞:”
城市另一端,索菲特传奇酒店。
窗前的叶飞,好笑的摇了摇头。
用小说里的描述,这一刻的他,邪魅狂,啊呸,连眼角眉梢,都是肆意跌宕的潇洒。
“感谢林老板的嘉年华,家人们,给榜一小姐姐点点关注。”
“感谢林老板的大火箭,家人们,动动你们财的小手,给榜一小姐姐点个关注,有作品的,给置顶作品点个赞。”
“”
这一晚,抖音一众直播间,多了个一言不只钱的富婆。
这一晚,林宁连做梦都是主播那句,给榜一小姐姐,点点关注,点点赞~
。。。。。
翌日,晨,清晨第一缕光,透过窗,洒满床。
床头的林宁,抱着手机,一副瞠目结舌的样子。
昨晚光顾着打赏,没太留意其他,这会儿再看。
抖音名,林老板,简介,平平无奇小富婆。
93 获赞,o 关注,8312粉丝,商品橱窗,o件物品,直播动态,无。
1个群聊(1o74419369),群聊人数2ooo,进群门槛,林老板。
作品 1,喜欢 o,朋友 o,消息提示999+
“这特喵也行?”
“老大这,这是把抖音玩明白了啊~”
念头微动,无中生有的长,昨晚没洗,早上补。
行至浴室,马桶前的林宁,方便之余,还不忘在心里给老大点了个赞。
洗澡很费时,难怪要不要洗头,能在女人的世界占据一席之地。
化妆更费时,就算身怀技能,林宁也用了小半个钟。
高跟必须穿,身高,一直是林宁心底的痛。
丝袜可以有,紧缚贴身的包裹,何尝不是一道不便描述的防护。
裙子太娘,牛仔裤太热,犹豫片刻,没等林宁想好穿什么,手机却是先响了。
“喂,凝姐,我是凌玲~”
机场大厅,奉命来电的凌玲,嘴上笑嘻嘻,心里p。
片刻前,就因为林凝的缺席,凌玲刚被带队领导当众训斥了一通。
“我知道是你,有事儿?”
“那个,凝姐你没看信息吗?三亚考察,9点机场集合”
一记好看的白眼,送给那边明显是忘了的她。
没等凌玲说罢,瞬间想起的林宁,同时还想起了一点,尤为重要。
“不好意思,忘给你说了,我开车去。”
“啊,开车?”
微微一愣,确认自己没听错的凌玲,错愕的记忆里。
西京到三亚,全程262o7公里,开车,脑子瓦特了吧?
“嗯,我晕机。”
准确的说,是晕安检。
机场的安检有多牛,林宁早先写书时,有特意做过一番了解。
现实不是小说,小说可以一笔带过的东西,现实,却是清清楚楚。
“凝姐你可能没太注意,行程安排上明早有会,你如果开车的话,势必会缺席。”
“也对,那我辞职。”
“这”
这就辞职了?这么随便的吗?
凌玲愣了愣,讲真,这大小姐,未免也太任性了点。
林宁笑了笑,没记错的话,关于上市公司,公司法有几条是这么写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今天就这样,小伙伴们,一个问题:股东,算员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