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章 京营退役官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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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辅宣读完朱高煦设置退役军休局来负责安置京营退役官兵的诏书之后,擂台四周的众官兵面面相觑,皆觉得不可思议。
从古至今,从未有哪个帝王,会为了安置“老弱病残”的官兵,而专门设置一个衙门办理此事。
西周、春秋时期不分文武,周天子与诸侯国皆有各自的军队,战国时战乱频繁,全民皆兵,自然没有所谓的退役之说。
军队常备化始自秦汉,三国时期因战争频繁,出现了世兵制。
隋唐时推行府兵制,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
唐代中后期实行募兵制,武将多为职业军人。
从宋代开始,才逐渐形成了许多安置年老官兵的政策。
现在朱高煦设立新的衙门,专司退役官兵安置一事,显然是要将安置退役官兵这件事,当成一件常态化的事去做。
换句话说,也是为后世之君定下的一个规矩。
一个衙门设置起来,只需要一道召令,但将来想要裁撤时,就没有那么容易了。
因为到那时在这个衙门当差的人会下岗,而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官员,同样不愿见到该衙门被裁撤。
如此他们便会联合起来,反对朝廷裁撤此衙门。
现在朱高煦下旨设置退役军休局,全权负责安置京营十多万名“老弱病残”官兵,甚至为了顾及众官兵的感受,圣旨里用“京营退役官兵”的字眼来代替“京营老弱病残官兵”,此举深深打动了一众即将被淘汰的京营官兵。
就在这时,盛磊骑着高头大马,领着一队侍卫,押送着一车车粮草与饷银,来到了擂台外围。
“尔等听着,自即日起,我盛磊便是退役军休局的局正,奉陛下之命全权负责尔等的安置事宜。”
盛磊扯着嗓子大声说道:“奉陛下谕令,京营之中,凡健全之年弱幼童,皆送去幼军营。”
这个“幼军营”是隶属五军营的幼官舍人营。
袭替父兄军职的青少年军官,即幼官;军卫将校子弟,即舍人。
大明还有一个幼军营,即隶属于府军前卫的幼军。
永乐十二年,朱高煦奏请朱棣,颁下一道圣旨,命兵部从天下各地选拔十二至十六岁的少年,标准是勇武健壮、略有才艺的民间子弟,将他们召集至京师组成“幼军”,作为朱高煦长子、次子、三子、四子等几名年长皇孙的随从,实际上就是众皇孙的私人卫队。
近两万人的“幼军”建成后,几名年长皇孙同“幼军”一起接受军事训练,并同一些将领时常指挥这支军队进行演武。
“叩谢陛下圣恩!”
那些年弱幼童的长辈纷纷跪下领旨谢恩。
“既然盛将军带着陛下的旨意来了,新城侯、宁阳侯、成侯,郑某还有公务在身,就不作陪了。”
郑和向张辅、陈懋、朱能拱手道:“告辞。”
“郑公,我来送你。”
陈懋朗声说道。
郑和道:“不必了,三位当好生协助盛将军为陛下办差。”
言罢,他再次向张、陈、朱三人拱拱手,接着转身退了下去。
片刻后,盛磊登上擂台,宣读了安置京营退役官兵的三道条例与一道律令。
第一条,从军不满十二年的军官及士兵因病、因伤、因事退役的,由地方衙门扶持自谋营生。
第二条,对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由兵部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户部专项安排。
地方地方衙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钱粮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都司、直隶府指挥使司等地方都司参照朝廷退役军休局衙门条例进行制定。
各地衙门应当加强对京营退役官兵自谋营生的扶持差事。
第三条,朝廷根据各地中层官吏年均收入和官兵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退役军休局、兵部会同户部衙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事务。
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根据从军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从军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参加三次北征并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三成一次性退役金。
参加西征或北征并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两成一次性退役金。
参加北征或西征,但没有斩获的,额外增发一成一次性退役金。
多次参加大型战役,并有斩获的退役官兵,额外增发四成一次性退役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负责对接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有司,应当组织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参加技艺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推荐进入各地中小学堂担任武学教习或护院卫士。
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的技艺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地方衙门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地乡村推选村长、乡长时,退役官兵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对从事家庭手工作坊的退役官兵,按照朝廷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以及给予户部银行、皇家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朝廷扶持行业的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除朝廷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地方衙门首次注册登记执贴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执贴类的事务费用。
第七条,朝廷鼓励各大商行、工厂、作坊招收聘用自谋营生的退役官兵,招收聘用自谋营生退役官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朝廷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官兵,各地方衙门优先录用为集市治安巡查员。
第九条,自愿归农的,由地方官府发给一年口粮,许指荒闲田十亩耕种,另支一年请给,买耕牛,免租税三年,使为永业。
第一条,京营退役官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许保留军籍,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
一,从军满十二年的;
二,从军期间获得军功的;
三,因战致残,导致无法继续上阵杀敌的;
四,本就是烈士子女出身的。
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谋营生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退役军休局和五军都督府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退役官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条,归属皇家或朝廷直管的惠民衙门,在接收安排退役官兵当差时,由退役军休局下达公文。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衙门,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人数和本地惠民衙门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公文,并依朝廷律令张贴告示,公之于众,不得隐瞒。
对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务较重的州县,可以由上级省府在本辖区统筹安排。
第五条,安置地衙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律令,对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进行安置,保障其按时当差。
第六条,朝廷各部衙门、地方衙门、惠民衙门在招收聘用幕僚、小吏、差役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聘用退役官兵。
第七条,安置地衙门应当在接收退役官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官兵差事的任务。
退役官兵待安排差事期间,安置地衙门应当按照每人每月二块银圆的标准,按月发给补助费。
第八条,对安排差事的残疾退役官兵,所在衙门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不得克扣俸禄等津贴,当与寻常人一视同仁。
第九条,符合安排差事条件的退役官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衙门安排差事的,视为放弃安排差事待遇;在待安排差事期间处罚大明律令的,取消其安排差事待遇。
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京营军官、士兵,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二,从军满三十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导致生活难以自理的;
退休的退役军官,其住宅及生活物资、求医问药等保障,按照朝廷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符合退休安置的军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地方衙门安排差事的,准许以相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条,凡是因战、因公致残,导致个人生活难以自理而退役的京营军官、士兵,由朝廷供养终身。
朝廷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其住宅及生活物资、求医问药等保障,按照朝廷有关规定执行。
朝廷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自即日起,各省城之中,兴建退休官兵养济院,不愿回家的或已无亲人的退休官兵,一律集中供养,送入各省城之中的退休官兵养济院。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购房或建房宅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城五口之家中农住宅标准确定。
购房或建宅所需经费由户部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皇家银行拨款解决。
购房或建宅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所有。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官兵自行解决住宅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房或建宅费用发给本人。
第一条,退役军休局及其官吏、参与退役官兵安置差事的衙门及其官吏,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军都督府或兵部责令改正,对相关官吏依律处分,至于处罚大明律法的,依律治罪。
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官兵安置待遇的;
二,在审批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弄虚作假的;
三,在退役官兵安置差事中以权谋私的。
第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官兵的衙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负责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衙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接受退役官兵衙门的主官和佐官依律处分:
一,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休局下达的安排退役官兵差事任务的;
二,未依律录用退役官兵的;
三,克扣退役官兵俸禄的。
第三条,退役官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负责退役官兵安置事务的衙门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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