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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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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说,自荣王府大火将馆阁大半藏书焚灭后,尽管雕版尚在,可只凭国子监一一进行重新刊印的话,不知要到猴年马月去了。

陆辞不由想起了自己早些时候,卖给书坊的活字印刷法。

正是最能派上用场的时候了。

加上,他看到馆阁和国子监人手短缺,对选人进行遴选也不过杯水车薪,索性忙活起了上递奏疏,给朝廷出‘外包’的主意的事。

真说起来,他这想法,并不算标新立异,也不怕触犯忌讳:不论是大宋的雇佣兵制也好,还是修造建筑也罢,除去在劳役之列的那些外,官府都会在百姓中雇佣匠人,按劳支付薪酬的。

与其新增一大批注定在馆阁藏书补齐后、就成为冗官的低级馆阁职官,倒不如一早就把这所需才识不多、而更需求技术的活计留给更有余力的民间书坊去做。

尽管直到陆辞升职离院,也还没得到上头批准,仿佛就此不了了之,但他在离京前往汾州任职的前天,明明还没到分红的日子,却收到了书坊老板的一张额数颇大的交子。

便不难猜出,这事多半是成了。

此时听得卖山药的父子俩欲买他所编写的《策论细解》时,陆辞先是感到几分哭笑不得,后又是蹙眉疑惑。

集贤堂书坊虽在一些上等州府也设有分店,但户不过万的汾州,却是不在其中之列的。

转念之间,陆辞心里就有了猜测,索性遥遥跟在有说有笑的两父子后头。

没走多远,便见他们拐了个弯,直接进了一家店面虽小,却摆满了各种书籍,且每一道窄小缝隙里,都挤着士人打扮的顾客的‘棚北楚家书铺’。

还有更多的买家,譬如根本不指望能挤进人堆里的这对父子二人,就只有在外头大声喊,希望能让书铺伙计听见,帮上一把了:“我要一套陆三元的《策论细解》!《策论细解》!”

就有人瞧不上他的农人打扮,嘲道:“除了陆三元,还有谁编撰了《策论细解》?你何必多此一举呢。”

对这人的嘲讽,摊主并不予理会,而他嗓门又大,没喊几声,里头伙计就也高声回应了:“《策论详解》已经卖完了!明日会加印一批,赶早些来!”

包括摊主在内、都是冲着《策论详解》来的一干人顿时满脸失望,唉声叹气地走了。

跟着陆辞的一名健仆,就忍不住嘀咕道:“这家书坊小归小,生意倒是兴隆得很。”

要拿汴京赫赫有名的集贤堂跟这小破书铺比的话,显然不论是拿哪方面比,都是一个天一个地。

即便如此,也不曾见过士人们这般不顾矜持,人挤人都要抢进去买书的架势。

陆辞观察片刻,肯定了自己的猜测后,也就失了兴趣了。

他一边领着下仆们回客邸去,一边笑道:“若是集贤堂肯以这家店的价格出售书籍的话,那抢购场面,定比你们方才所见的架势,还要热烈许多。”

比起愤怒,清楚真相后的陆辞,倒不似当初的柳七一样对此咬牙切齿,更多还是感到啼笑皆非。

没想到在这千年前的大宋,自己竟成了盗版印书的受害者。

好在翻版素有例禁,哪怕只是平头百姓,只要收到侵害时向国子监备牒,就可让地方官府进行追人毁版等约束了。

况且他所编撰的《策论详解》不过是其中之一,就这家靠用劣纸劣墨盗印书籍、廉价出售的书坊所害的,可还有成千上百个版权人。

只这么一来,活还是得落到他自己头上。

一想到上任后要查办处置的事情又多了一件,陆辞就……忍不住发愁地又买了几张石头饼。

然而,在陆辞一行人快到客邸时,背后忽传来一阵马蹄声疾,以及被惊扰的街边摊贩和路上行人的呼声,他不及细想,下意识地往一边的小巷里避了一避。

有过刚才之事的经验,陆辞雇来的几名健仆也不是吃素的,再不会傻愣愣地站着了,而是一个反应迅猛地将陆辞往边上一扑,才躲开直直撞上来的快马。

见陆辞躲开后,纵马行凶那几人不甘地‘啐’了一声,到底顾忌他身边的那几个目露凶光、人高马大的健仆,先行撤退了。

陆辞稳住身形后,环视一周,却见四周一片狼藉。

不少小摊被马蹄践踏,或是被马身冲撞,还有一些行人虽也躲开了冲势,但到底受了小伤。

陆辞脸色一沉,询问一正小声抱怨、收拾着摊上乱局的摊主:“方才那行人,可是与拦路虎相识?”

那摊主点头,愤愤不平道:“正是那群恶徒!唉!”

这显然是冲着害他们‘大哥’受到关押的陆辞来的了。

陆辞神色平静地回了客邸,当下改了明日就上任去的主意,而是笔墨挥洒下,亲自写就一纸起诉书,直接将拦路虎一行恶徒以“走车马伤杀人”等一干罪名告上了官衙。

只是,在起诉人的落款上,他故意用的是一健仆的花押,而未用自己的名姓。

——他倒要以一老百姓的角度切身感受一下,能让这拦路虎如此嚣张的汾州鞫谳司里,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的问题,又有多少尸位素餐的官吏需要肃清了。

而翌日一早,来到官衙的司理参军崇文俊,就看到了被值夜官吏放在他案上的,一纸写得密密麻麻的起诉书。

他一时间来了精神,见被起诉方是滑不留手的惯犯王状后,就失了兴趣。

但秉着推勘官需履行的职责,他还是将这份难得一见的长起诉书,给一字一句地仔细看完了。

看完之后,他不由笑了笑。

这般字迹漂亮,有理有据,措辞精准,条理通畅,引用《宋刑统》里条例时信手拈来的诉状,可不是一般人写得出的。

他翻到末尾,看了花押后,心忖这位叫林大勇的汴京客商,名字虽像个大老粗,但恐怕是个弃文从商、颇有见识的。

要么,就是不吝钱财,特意寻了个有明法科的场屋名声的士人所写的状书。

比起控告王状吃过往客商白食、不然就犯定性不知为‘故意还是‘过失’的’‘伤害罪’的小打小闹,这林大勇直接控告的,是王状过往以及其同党在众目睽睽下,所犯的‘走车马伤杀人’罪。

只要受害人多,证据越好搜集,事件越好定性,那哪怕是一直狡猾擦边的王状,也难逃重责。

这么一来,倒真有希望让王状受些重罚。

将诉状又看了一遍后,崇文俊便将诉状收入怀中,直接出门去,履行他身为推司的职责去了。

按宋朝律法,推司的唯一责任,只是要将王状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且所问罪行,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而不能自行问罪。

有这么一张状书引领,他简直如虎添翼。

不过一日功夫,崇文俊就搜集齐了关于昨夜王状在店中意图伤人未果、反遭制服,其同伙又纵马报复林大勇一行人、践踏沿途摊档、伤行人众多的罪证。

再到狱中,提被控诉的王状等人出来,挨个审清案情后,连同有证人证言、物证与大夫的伤情检验报告一起,转交给了担任检法官的司法参军。

司法参军的职责所在,是要根据卷宗记录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索出来,进行援法定罪。

崇文俊浑然不知,自己外出,勤勤恳恳地问询证人证物的一举一动,都落入了汾州知州的眼里。

对之后的进展如何,崇文俊还是十分好奇的,无奈那不在他权力范畴之内,只有跟其他人一样只静待结果了。

然而没过两天,检法官齐京就板着脸,主动找上了门。

他来的意图,自是认为发现疑点,要对崇文俊所交的证据进行驳正。

“关于你在卷宗中所提及的,受损财物的价值评估上,未免估价过高了。”齐京道:“你所提及的大部分财物,不过受到损坏,导致价值减损,被控诉方于赔偿时,也只当赔偿差价,而非以灭失的标准进行全部赔偿。”

崇文俊也习惯了总跟齐京扯皮,毕竟若案件真有疑点,而被对方指出的话,对方固然能得赏赐,自己也能免去犯误的惩罚。

但在问清楚齐京所指的‘损坏’而非‘灭失’的财物部分后,他面上神色就微妙许多,看向齐京时,也多了几分怀疑了。

他以前也听说过,齐京与那拦路虎间虽无亲缘关系,但好似收受过对方贿赂的传闻,只不知真假。

这么看来,倒极有可能是真的了。

即便如此,他还是耐心解释道:“依我看来,这的确属于灭失,而非损害。譬如你提出驳问的这些货物里的鸡蛋,被马蹄踩塌过的部分,哪儿还能进行贩卖或食用?绫罗亦然,已遭撕裂或玷污,又如何不算灭失?”崇文俊摇了摇头:“而且重点,恐怕还在于他们纵马伤人。”

“问得刚好,关于这点,我亦存疑。”齐京绷着脸道:“你所收集的证据里,只有两名行人受到轻伤,其余者皆为摊贩,不至‘众’……”

崇文俊虽知齐京有意偏袒王状、一心量刑从轻,但对其那滔滔不绝的说辞,还是有些相信的。

毕竟大宋立法频繁,条文浩如烟海,要想准确地援法定罪,真是谈何容易。

不然为何,可当推勘的有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和司理参军,但属谳司的,却只有司法参军一人?

甚至可以说,整个汾州,能对诸多法条‘遍观而详览’的官员,一直都只有齐京而已。

若齐京真找得出相关条例,证明王状等人的罪行可从轻判,他也不可能一意孤行,要严酷执法。

他若被扣上‘用法严酷’的罪名,那可不是好玩的。

在崇文俊的步步退缩下,齐京顺利达成了驳问的目的,让这桩案子进入了拟判的程序。

负责拟判的推官对齐京颇为了解,在读过推勘官的审讯事实,再对照齐京所检出的法律条文后,总觉得有不妥之处。

正因如此,他虽起草了判决书,却在签名时,久久地犹豫了起来。

一旦签了字,就代表他同意了这份判决,事后一旦被查明不妥之处,他就会是‘同职犯公坐’的一员了……

最让他不安的是,是目前空置,还等着那位从汴京而来、因未及冠便三元及第而名声赫赫的大才子陆辞,将任知汾州的事。

最后定判的人,定然是知州陆辞。

在其上任之前,哪怕签署了这份判决草稿,在对方同意之前,也是不生效,且随时可以驳回的。

谁知道陆知州那般年轻盛名的,会不会嫉恶如仇,要来个新官上任三把火?

历来对齐京的诸多偏袒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他,思来想去下,还是决定为保险起见,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 “议状”。

——两日后他才知道,自己这一未雨绸缪之举,到底有多明智。

作者有话要说: 这一章的注释比较多,如果不懂的话,也不必细究,看下文就好啦。

以下皆出自《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和《两宋文化史》

1.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

在宋朝法院内,负责审清犯罪事实的是一个法官,叫作推司、狱司、推勘官;负责检出适用之法律的是另一个法官,叫作法司、检法官。两者不可为同一人。这便是“鞫谳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军巡使、左右军巡判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都属于推司系统,司法参军则属谳司系统。

宋代实行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鞫谳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后,即被遗弃。

2.推勘官不得自行问罪:

推勘官唯一的责任就是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讯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是说,推勘官鞫问的罪情,必须限制在起诉书所列举的控罪范围内,起诉书没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问罪,否则,法官以“故入人罪”论处。这叫作“据状鞫狱”。

3.检法官:

检法官的责任是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将一切适用的法律条文检出来。

独立的检法官设置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滥用权力,因为检法官如果发现卷宗有疑点,可以提出驳正。如果检法官能够驳正错案,他将获得奖赏;反过来,如果案情有疑,而检法官未能驳正,则将与推勘官一起受到处分。

例子:

宋真宗年间,莱州捕获两个盗贼,州太守用法严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盗贼所盗赃物的价值,以图置其于死罪。莱州司法参军西门允在检法时,发现赃物估价过高,提出驳正,要求按盗贼盗抢之时的物价重新估值,“公(即西门允)阅卷,请估依犯时,持议甚坚”,终使二犯免被判处死刑。

4.拟判

一宗刑案如果录问时没有发现问题,检法时也没有发现问题,那么就转入下一个程序:拟判。我们以州法院为观察样本,判决书通常是由推官或签判起草的,他们根据推勘官审讯清楚的犯罪事实,以及检法官检出的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拟出判决书草稿。然后,这份判决书交给本州政府的法官集体讨论。宋朝实行连署判决制度,连署的法官类似于是一个“判决委员会”,州的行政长官——州太守(知州)则是委员会的当然首席法官。

5.同职犯公坐

法官们如果对判决书没有什么异议,就可以签署了。然而,签名意味着负责任,日后若是发现这个案子判错了,那么所有签字的法官都将追究责任。用宋人的话说,“众官详断者,悉令着名,若刑名失错,一例勘罚”

当然,如果觉得判决不合理,也可以拒绝签字;倘若有法官拒绝签署,那么判决便不能生效。

6.议状

对判决持有异议的法官,还可以采取比较消极的做法——在判决书上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见,这叫作“议状”。日后若证实判决确实出错了,“议状”的法官可免于问责。

7.定判

在所有负连署责任的法官们都签字画押之后,这份判决书终于可以送到州太守手上了,太守如果没有什么意见,便可以定判结案了。

定判后,法院还需要向犯人宣读判决书,问犯人是否服判。犯人若称服判,案子才算结绝,可以上报提刑司,等候提刑司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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