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医疗纠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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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川说:“我方一共举三份证据:第一份证据是医院安全设施建设的验收报告,证明医院的安全设施建设完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第二是患者坠楼当天的监控录像,证明护工离开的时间和回来的时间,以及患者一个人独自离开病区的情况;第三份证据是医院向原告出具的告知书,证明医院已经反复多次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告因为患者患有严重抑郁症并且有自杀倾向,必须对患者进行24小时看护,相关提醒处已用加粗字体及下划线方式进行着重标注。”
“原告质证。”吴晖说。
吴忧说:“对第一份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明对象有异议,死者坠亡处明显没有设置防坠设施,而且第一份证据形成的时间是一年前,不能证明现在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第二份证据和第三份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都没有异议。”
“双方对于质证有没有什么补充?”
“没有。”吴忧和刘旻异口同声地说。
“那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原告先开始,之前说过的就不要再重复了。”
“尊敬的法官,我方并未否认被告方在病区设置了防坠设施,但是陈老先生在医院内坠楼身亡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被告方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病区”和“生活区”,企图用这种概念将医院强行区分为截然不同的两个空间,难道病人只有进入被告口中的“病区”,才算在医院接受了治疗吗?显然不是。退一步说,即使如被告所说,所有“病区”都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防坠设施,那么“病区”与“生活区”之间是否有严格的区分以及进入的限制,从视频资料来看,陈老先生从“病区”到“生活区”并未受到任何阻拦,两位原告的父亲陈老先生在A医院坠楼身亡是不争的事实,医院也没有进行任何关于“病区”和“生活区”的指示提醒,所以被告的第一个论点不成立。第二,原告也并不回避在事发时段,因为护工的短暂离开,造成陈老先生在那段时间里无人看护的事实,也承认被告向我方进行了多次的看护提醒,但是这样并不能完全免除被告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老先生的配偶已经年过七旬,身体的原因不允许她进行陪护,陈老先生的两位子女,也就是今天到场的两位原告,除了聘请护工对陈老先生进行24小时看护外,已经将自己出了必要的生活工作外的全部时间都用来照顾陈老先生,事发当天,原告陈先生正在家准备早饭,要赶在早餐前将病号饭送到医院给自己的父亲陈老先生,原告陈女士要照顾自己的母亲也就是本案的另一个原告冯女士,据事后对护工的了解,那段时间,他不过是去医院楼下买了早餐,顺便上了洗手间,以上种种,不过是一个家有重病患者的家庭每天维持最基本生活运转的最低要求,但是就这短短的二十分钟,可以在视频中看出,医院里不止有一个医生、护士、其他医务人员从陈老先生身边经过,但是每个人都对陈老先生视而不见,请法庭注意看视频,陈老先生因为长期患病,身体已经十分虚弱,一直是边走边扶着墙走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一个医务人员对他提供了一丝丝的关切,试想,如果当时有一个医生或者护士问一句“老先生,你去哪里?”悲剧还会不会发生?”吴忧在这里可以地停顿了一下,他注意看了一眼吴晖的脸色。
一直面无表情坐着的刘旻,此刻眉头微皱,身体忍不住直立了起来。
“我想不会,至少会大大降低陈老先生自杀的可能性。此外,被告提到,医务人员多次反复以书面形式提醒原告要对陈老先生进行24小时看护,但这就能完全免除医院的看护义务吗?不要忘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德层面,救死扶伤都是医院的职责。陈老先生已经不是第一次入住被告医院,相关科室的医生、护士都非常熟悉陈老先生患有抑郁症的事实,所以才有了被告所说的反复多次的书面提醒,那么就在短短的二十分钟,为什么没有一个医务人员对陈老先生尽了最起码的看护义务原告认为,告知并不能代表着义务的免除。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陈老先生坠亡这件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判决。”
“说得好。”陈锦煜忍不住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