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 《约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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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就职当天颁下三令:
第一令云:“元洪于本月七日就大总统任,自维德薄,良用兢兢。惟有遵守法律,巩固共和,造成法治之国。官吏士庶,尚其共体兹意,协力同心,匡所不逮,有厚望焉!”
第二令云:“现在时局颠危,本大总统骤膺重任,凡百政务,端资佐理,所有京外文武官吏,应仍旧供职,共济时艰,勿得稍存诿卸。此令!”
第三令云:“民国肇兴,由于辛亥之役,前大总统赞成共和,奠定大局,苦心擘划,昕夕勤劳,天不假年,遘疾长逝。追怀首绩,薄海同悲。本大总统患难周旋,尤深痛怆。所有丧葬典礼,应由国务院转饬办理人员参酌中外典章,详加拟议,务极优隆,用副国家崇德报功之至意!”
黎元洪虽然做了总统,可是他自己没有实力。当时的中国,最有实力当属北洋系,其次要属国民党,而黎既非北洋系,又不属国民党。
在北洋诸帅看来,黎不值得他们的拥戴;在国民党人看来,黎在二次革命后投靠袁以自保,不是真正革命党人。
可是黎元洪也有他的独特优势,因为他不属于任何一方,又是现任副总统,反而能被各方所接受。
但是,未必有人真的拿他这个总统当回事,所以黎元洪的处境是尴尬又艰难。
黎元洪就职后,国人便对《约法》的执行引起争议。《约法》有两个,执行哪一个?是新《约法》呢?还是旧《约法》?旧《约法》是民国元年的,新《约法》是民国三年的。
西南军务院抚军长唐继尧于六月十日通电提出:
(一)请黎大总统即日宣言恢复民国元年公布之《临时约法》;
(二)请召集民国二年解散之国会,依法补选副总统,及要求同意任命国务员,组织正式国务院;
(三)请惩办帝制祸首杨度、孙毓筠、严复、刘师培、李燮和、胡瑛、朱启钤、段芝贵、周自齐、梁士诒、张镇芳、雷震春、袁乃宽等十三人;
(四)请下令召集军事特别会议,由各省都督或将军各派代表在上海开会,议决一切善后军事问题。
西南军务院副抚军长岑春煊亦宣称这四个条件是护**方面一致主张,如北京方面同意接受,抚军院当立即撤销。
唐、岑的通电发出后,在上海的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则联名通电呼应。国会议员谷钟秀、孙洪伊等则在上海登报召集议员自行集会,以拥护法统,维持旧《约法》为奋斗的目标。
段祺瑞在黎元洪接任总统时提出的根据是新约法,自然不赞成恢复旧《约法》。
他没征求黎元洪意见,于六月二十二日以国务院名义通电各省:“黄陂继任,元首得人。半月以来,举国上下所龂龂致辩争者,《约法》而已。然就《约法》而论,多人主张遵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但此项办法,多愿命令宣布,以期迅捷,政.府则期期以为未可。盖命令变更法律,为各派法理所不容,贸然行之,后患不可胜言;是以迟徊审顾,未敢附和也。或谓三年《约法》,不得以法律论,虽以命令废之,而无足议,此不可也!三年《约法》,履行已久,历经依据,以为行政之准,一语抹杀,则中国一切法令,皆将因而动摇,不惟国际条约关系自重,不容不再三审慎,而内国公债以及法庭判决,将无不可一翻前案,加之何其可也?
“或又谓三年《约法》出自约法会议;约法会议出自政.治.会.议,与议人士皆政.府命令所派,与民议不同,故此时以命令复行元年《约法》,只为命令变更命令,不得以变更法律论,此又不可也。三年《约法》,所以不餍人望者,谓其起法之本,根于命令耳!而何以元年《约法》,独不嫌以命令复之乎?且三年《约法》之为世诟病,佥以其创法之始,不合法理,邻于纵恣自为耳!然尚经几许咨诹,几许转折,然后始议修改。而今兹所望于政.府者,奈何欲其毅然一令,以复修改以前之法律乎?此事既一误于前,今又何可再误于后?知其不可而尤而效之,诚不知其可也。如谓法律不妨以命令复也,则亦不妨以命令废矣!今日命令复之,明日命令废之,将等法律为何物?且甲氏命令复之,乙氏又何不可命令废之?可施之于约法者,又何不可施之于宪法?如是则元首每有更代,法律随为转移,人民将何所遵循乎?
“或谓国人之于元年《约法》,愿见之诚,几不终日,故以命令宣布为速。抑知法律争良否,不争迟速,法而良也,稍迟何害?法不良也,则愈速恐愈无以系天下之心,天下将蜂起而议其后矣!纵令人切望治,退无后言,犹不能不虑后世争乱之源,或且舞法为奸,授我以资为先例,是千秋万世,犹为国史增一汗痕,决非政.府所敢出也。总之,复行元年《约法》,政.府初无成见,所审度者,复行之办法耳!诸君子有何良策,尚祈无吝教言,俾资考镜。”
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则致电驳复,词意坚决:“如此次我大总统依法继任,政.府对内对外,迭经声明,所依何法?非根据元年《约法》规定程序所衍生之大总统选举法耶?使三年《约法》而为法也,一法不容二存,则被该法所废止之《大总统选举法》,定当非法,云何能依?果尔,则何不于六月九日,开所谓石室金匮以别求元首?夫我总统正位,而国内外共仰为合法者,无他焉,以三年《约法》之不成为法也。又如我公今所长之机关为国务院,国务院者,元年《约法》上之机关,三年《约法》所未尝有也。三年《约法》若为法,元年《约法》定非法,公所长之院何由成立?今发布院令而中外共许为合法者,无他焉,以三年《约法》之不成法也。揆诸法理如彼,征诸事实如此,则三年《约法》之非法,确成铁案。”
唐绍仪、梁启超、伍廷芳等的电文,一语中的。如果按袁氏《约法》,现在的国务院都是非法的,何论其他。
其实,段祺瑞不会不知道,新约法突出的是总统的权力,这恐怕是他也是不能接受的。但段祺瑞实在是不想恢复旧《约法》和国会,于是想效法袁世凯,搞个约法会议,来修订一个新约法。
这么大的事段祺瑞不与自己这个大总统通气,就自作主张,黎元洪索性作壁上观。
旧《约法》和国会是辛亥的主要成果,是民主共和的基石,在革命党人和有识之士看来,不恢复旧《约法》和国会,就不可能重造共和。
六月二十五日,发生了一件大事。驻沪海军总司令李鼎新、第一舰队司令林葆怿、练习舰队司令曾兆麟发表联合宣言,为捍卫旧《约法》、捍卫共和,上海海军宣告独立。
他们通电全国:“自辛亥举义,海上将士,拥护共和,天下共见。癸丑之役,以民国初基,不堪动摇,遂决定拥护中央。然保守共和之至诚,仍后先一辙,想亦天下所共谅。洎乎帝制发生,滇南首义,筹安黑幕,一朝揭破,天下咸晓,然于所谓民意者,皆由伪造,所谓推戴者,皆由势迫。人心愤激,全国扰,南北相持,解决无日。战祸迫于眉睫,国家濒于危亡。
“海上诸将士,佥以丁此奇变,不宜拘守常法,徒博服从美名,无补于大局,当与护**军务院联络一致行动,冀挽危局。正在进行,袁氏已殒。今黎大总统虽已就职,北京政.府仍根据袁氏擅改之《约法》,以遗令宣布,又岂能取信天下,餍服人心?其为帝党从中挟持,不问可知,我大总统陷于孤立,不克自由发表意见,即此可以类推。是则大难未已,后患方殷。
“今率海军将士于六月二十五日加入护**,以拥护今大总统,保障共和为目的,非俟恢复元年《约法》,国会开会,正式内阁成立后,北京海军部之命令,断不承受。誓为一劳永逸之图,勿贻姑息养奸之祸,庶几海内一家,相接以诚,相守以法,共循正轨而臻治安矣。”
李鼎新(1862—1930),字成梅。福建省侯官县(今福州市)人。 一八七五年(光绪元年)春,李鼎新考入福州船政学堂后学堂,为第四期驾驶班学生,与刘冠雄同学。一八八零年李鼎新毕业,上“扬武”舰实习。一八八一年底,船政学堂派出第二批出洋学生,李鼎新是仅有的两名驾驶学生之一。一八八二年春到英国,先入格林威治皇家海军学院学习,毕业后在皇家海军“斯卫福舒尔”舰实习,旋返格林威治海军学院进修炮术,曾随英舰游历北海及西印度群岛。
甲午战争爆发,李鼎新随舰队参加海战,海军提督丁汝昌在“定远”舰指挥作战中受伤,李鼎新协助管带刘步蟾指挥作战,发炮击伤日舰多艘,表现出色。李鸿章奏保海军出力员弁,李鼎新以参将尽先补用,并赏给“振勇巴图鲁”勇号。
民国成立,刘冠雄出任海军部总长,李鼎新任海军部参事,赴各省检阅军舰。授为海军少将。海军总司令黄钟瑛病逝,海军总长刘冠雄保举李鼎新接任,并晋授为海军中将,海军总司令部驻上海高昌庙。
林葆怿(1863~1930年),字悦卿,侯官县(今福州市区)人。
清光绪六年(1880年),考入福州船政学堂第九届驾驶班。光绪十二年(1886年),派赴英国学习,回国后在北洋水师任职。宣统二年(1910年),任向英国际摩士庄船厂订购“肇和”舰的监造员。民国元年(1912年)九月,任海军部参事。不久,授海军少将衔。民国二年八月,任第一舰队司令。
曾兆麟(1865-1922),字少沂,福建闽侯人。一八八七年毕业于天津北洋水师学堂第二届驾驶班。毕业后供职北洋水师。任“南琛”练舰管带,海军副参领。
民国建立后,先后任“飞鹰”舰舰长、南京临时政.府海军部教务局局长、海军部军衡司司长兼代军法司司长、“通济”练舰舰长、海军上校、海军少将。因“肇和”军舰夺舰事件,练习舰队司令徐振鹏被褫职,曾兆麟接任海军练习舰队司令。
上海海军的独立,段祺瑞认识到了关于“约法”问题的严重性,更看到了事态的严重。当时中国海军共有三个舰队,第一舰队的上海海军是海军的主力。这次公然独立,不仅严重地威胁北洋系势力下沿海各省区,同时还可以帮助护**运兵北上。
这时,北洋系内部,也出现了不同声音,冯国璋、朱家宝、赵倜、田文镜等发声支持恢复旧《约法》和国会,段祺瑞不能不让步了。
幸好,黎元洪还可以出来收拾残局。
经林长民、张国淦等积极奔走,六月二十九日由黎元洪正式申令,仍遵行民国元年公布之《临时约法》。
申令言道:“共和国体,首重民意。民意所壹,厥惟宪法。宪法之成,专待国会。我中华民国国会自三年一月十日停止以后,时越两载,迄未召复,以致开国五年宪法未定,大本不立,庶政无由进行。亟应召集国会,速定宪法,以协民志而固国本。宪法未定以前,仍遵行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至宪法成立为止。其二年十月五日宣布之《大总统选举法》,系宪法之一部,应仍有效。”
紧接着又申令:“依据《临时约法》第五十三条,续行召集国会,定本年八月一日起,继续开会。所有关于袁氏时期之立法院、国民会议各法令,应即撤销,并裁撤参政院,特任段祺瑞为国务院总理及各部总长。”
于是争议不决的法统问题,遂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