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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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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所以言志也,歌所以永言也,声所以依永也,律所以和声也。以诗言志而志不滞,以歌永言而言不郁,以声依永而永不荡,以律和声而声不诐。君子之贵于乐者,贵以此也。

且夫人之有志,志之必言,尽天下之贞淫而皆有之。圣人从内而治之,则详于辨志;从外而治之,则审于授律。内治者,慎独之事,礼之则也;外治者,乐发之事,乐之用也。故以律节声,以声叶永,以永畅言,以言宣志。律者哀乐之则也,声者清浊之韵也,永者长短之数也,言则其欲言之志而已。

律调而后声得所和,声和而后永得所依,永得所依而后言得以永,言得永而后志著于言。

故曰:“穷本知变,乐之情也。”

非志之所之,言之所发,而即得谓之乐,审矣。借其不然,至近者人声,自然者天籁,任其所发而已足见志,胡为乎索多寡于羊头之黍,问修短于嶰谷之竹哉?

朱子顾曰:“依作诗之语言,将律和之;不似今人之预排腔调,将言求合之,不足以兴起人。”

则屈元声自然之损益,以拘桎于偶发之话言,发即乐而非以乐乐,其发也奚可哉!

先王之教,以正天下之志者,礼也。礼之既设,其小人恒伕于礼之外,则辅礼以刑;其君子或困于礼之中,则达礼以乐。礼建天下之未有,因心取则而不远,故志为尚。刑画天下以不易,缘理为准而不滥,故法为侀。

乐因天下之本有,情合其节而后安,故律为和。舍律而任声则淫,舍永而任言则野。既已任之,又欲强使合之。无修短则无抑扬抗坠,无抗坠则无唱和。

未有以整截一致之声,能与律相协者。故曰“依诗之语言,将律和之”者,必不得之数也。

《记》曰:“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此言律之即于人心,而声从之以生也。

又曰:“知声而不知音,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众庶是也。惟君子为能知乐。”此言声永之必合于律,以为修短抗坠之节,而不可以禽兽众庶之知为知也。

今使任心之所志,言之所终,率尔以成一定之节奏,于喁呕哑,而谓乐在是焉,则蛙之鸣,狐之啸,童稚之伊吾,可以代圣人之制作。然而责之以“直温宽栗,刚无虐,简无傲”者,终不可得。是欲即语言以求合于律吕,其说之不足以立也,明甚。

朱子之为此言也,盖徒见《三百篇》之存者,类多四言平调,未尝有腔调也,则以谓《房中之歌》,笙奏之合,直如今之吟诵,不复有长短疾徐之节。

乃不知长短疾徐者,阖辟之枢机,损益之定数;《记》所谓“一动一静,天地之间者也”,古今《雅》《郑》,莫之能违。而《乡乐》之歌,以瑟浮之,《下管》之歌,以笙和之,自有参差之余韵。

特以言著于诗,永存于乐,乐经残失,言在永亡,后世不及知焉。岂得谓歌、永、声、律之尽于四言数句哉?

仅之《铙歌》,有有字而无义者,〔收中吾之类。〕《铙歌》之永也。今失其传,直以为赘耳。当其始制,则固全凭之以为音节。

以此知《升歌》、《下管》、《合乐》之必有余声在文言之外,以合声律,所谓永也。删诗存言而去其永,乐官习永而坠其传,固不如《铙歌》之仅存耳。

晋、魏以上,永在言外。齐、梁以降,永在言中。隋、唐参用古今,故杨广《江南好》、李白《忆秦娥》、《菩萨鬘》之制,业以言实永;而《阳关三叠》、《甘洲入破》之类,则言止二十八字,而长短疾徐,存乎无言之永。言之长短同,而歌之衬叠异,固不可以《甘州》之歌歌《阳关》矣。至宋而后,永无不言也。

永无不言而古法亡,岂得谓之古之无永哉?以理论之,永在言外,其事质而取声博;以言实永,其事文而取声精。文质随风会以移,而求当于声律者,一也。

是故以腔调填词,亦通声律之变而未有病矣。依之为言,如其度数而无违也,声之抑扬依永之曼引也。

浸使言有美刺,而永无舒促,则以《板》、《荡》、《桑柔》之音节,诵《文王》、《下武》之诗,声无哀乐,又何取于乐哉?

徒以言而已足也,则求兴起人好善恶恶之志气者,莫若家诵刑书,而人读礼策。又何以云“兴于诗,成于乐”邪?今之公宴,亦尝歌《鹿鸣》矣。

放辟邪侈之心,虽无感以动;肃雍敬和之志,亦不足以兴。盖言在而永亡,孰为黄钟,孰为大吕,颓然其不相得也。古之洋洋盈耳者,其如是夫?《记》曰:“歌咏其声也。”歌咏声,岂声咏歌之谓邪?歌咏声,歌乃不可废。声咏歌,声以强入不亲而可废矣。

若夫俗乐之失,则亦律不和而永不节。九宫之律非律也,沈约、周伯琦之声非声也。律亡而声乱,声乱而永淫,永淫而言失物、志失纪。欲正乐者,求元声,定律同,俾声从律,俾永叶声,则南北九宫,里巷之淫哇,边裔之猛厉,见睍自消,而乐以正。倘惩羹吹齑,并其长短、疾徐、阖辟、阴阳而尽去之,奚可哉,

故俗乐之淫,以类相感,犹足以生人靡荡之心;其近雅者,亦足动志士幽人之歌泣。志虽不正,而声律尚有节也。故闻《河满子》而肠断,唱“大江东去”而色飞。下至《九宫之曲》,《樑州序》、《画眉序》之必欢,《小桃红》、《下山虎》之必悲,移宫易用而哀乐无纪。

若夫闾巷之谣,与不知音律者之妄作,如扣腐木,如击湿士,如含辛使泪而弄腋得笑;稚子腐儒,摇头倾耳,稍有识者,已揜耳而不欲闻。彼固率众庶之知,而几同于禽兽,其可以概帝舜、后夔之格天神,绥祖考,赏元侯,教胄子,移风易俗之大用哉?

圣人之制律也,其用通之于历。历有定数,律有定声。历不可以疏术测,律不可以死法求。

任其志之所之,限其言之必诎,短音朴节,不合于管弦,不应于舞蹈,强以声律续其本无而使合也,是犹布九九之算以穷七政之纪,而强盈虚、进退、朒朓、迟疾之忽微以相就。何望其上合于天运下应于民时也哉?

不以浊则清者不激,不以抑则扬者不兴,不以舒则促者不顺。上生者必有所益,下生者必有所损。

声之洪细,永之短长,皆损益之自然者也。古人审于度数,倍严于后人,故黄钟之实,分析之至yu千四百三十四万八千九百七,而率此以上下之。岂章四句,句四言,概哀乐于促节而遂足乎?志有范围,待律以正;律有变通,符志无垠;外合于律,内顺于志,乐之用大矣。

何承天、沈约以天地五方之数为言之长短者,诬也。宋濂、詹同之以院本九宫填郊庙朝会乐歌者,陋也。

朱子据删后之《诗》,永去言存,而谓古诗无腔调者,固也。司马公泥《乐记》“动内”之文,责范蜀公之不能舍末以取原者,疏也。重志轻律,谓声无哀乐,勿以人为滑天和,相沿以迷者,嵇康之陋倡之也。

古器之慭遗,一毁于永嘉,再毁于靖康,并京房、阮逸之师传而尽废,哀哉!吾谁与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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