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3章 让我无法释怀的朱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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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至1995年,清华大学女生朱令被人投入重金属铊盐而中毒。后因误诊,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终生残疾。朱令不仅失去了锦绣青春和远大前程,也不再拥有普通人的正常生活。但她从未被社会遗忘。每隔一段时间,其案情就会被重新提起。人们欣赏她的才华与美丽,痛心她的遭遇,更希望找出凶手,揭露真相。
然而,此案令公众不解的是,无论警方、校方还是医方,似乎都在有意回避着一切细节、证据与责任。他们既不愿面对公众,也不愿面对朱令的家人。这使本来就不多的证据、证言、背景信息在各种渠道的各种方式传播中,越来越受到了各式各样的污染。朱令案由此就像一个黑匣子,被层出不穷的说法所裹挟,依旧扑朔迷离。
某种意义上,朱令案更像是中国社会在信息不透明前提下,不断极端化繁衍的一个缩影,对其讨论与追问都失去了本应有的公共原则。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案子破不了,必定有权力干预和见不得人的原因;而另一方面,社会越开放,核心信息却越封闭;利益越多元,推论也越独断;很多人都坚持怀疑,却不肯怀疑自己的怀疑。罪犯仿佛触手可及,真相却依旧遥远。
面对这起至今疑点错综复杂的疑案,我们的职责是,经过努力,去尽量接触与辨识能辨识到的事实。在核心信息源一律封闭的前提下,我们当然不可能寻找到真相,但我们可以寻找到自己的信息链,以这些信息链丰富这个事件的记录。在我们自己寻找的信息链基础上,我们想讨论的是这桩疑案的公共责任问题——因为我们很少讨论自己对于公民社会所应有的责任。
在我们看来,这责任应该由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首先是质疑的权利,质疑是社会监督的基础,没有社会监督,公器就难有它应有的公信力。但质疑并非冷酷的定罪,质疑更不能发展为私刑。“疑罪从无”的原则可以避免更多的冤案,无论如何都比按可能性逻辑来定罪进步。
现实中的无能为力,放大到网络上,自然会产生“可能性逻辑”下的论战与激愤。只是,可能性有千万种,而确定性只有一种。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为如此,“排除合理怀疑”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蛛丝马迹:朱令案何以为悬案?
(本文原载《三联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封面故事《朱令案延伸的18年追问》)
起点:立案时间
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在铊中毒专家陈震阳教授的记忆中是“1995年4月29日”,他在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完成了这个检测。虽然时隔多年,陈震阳对于日期还是很笃定。铊检测并不是常规项目,陈震阳也是因为早年间有一个关于铊的研究项目,才购置了专门的设备。他说:“我们的课题从1983年做到1988年,做完就收摊了,课题组也散了,设备也封存了,我也不知道朱令的家人怎么会找到我,不过那些东西都还在,找出来就能用。”
警方正式介入,根据北京市警方的公开声明,是“1995年5月5日”,“清华大学保卫处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负责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公安局14处,后来改名为文保处大学一处,职能范围没有变,依旧是处理高校案件。陈震阳第一次见到14处的办案警察李树森是1995年5月,“过了‘五一’之后,具体记不清了。”他回忆说,李树森来到他的办公室,一开始就问他“跟朱令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会做这个检测”。问话的语气起初有些不客气,陈震阳说他还有些不太高兴,不过谈话进入关于铊的正题之后就好了。“他的态度很谦虚,对我说话也很尊重。”这是发生在中国高校里的第一起铊投毒案,也是有据可查的中国范围内的第一起铊投毒案。作为14处的警察,李树森和他的同事们办案必须从零开始。虽然本刊记者在2013年5月8日打通了李树森的电话,但他客气又坚定地拒绝了采访,不肯透露那年的任何细节。他说:“我只是个普通的民警,这个事情不能由我来发表意见。
”陈震阳第二次见到李树森是两年后,1997年5月。这次也是李树森主动来找他,不过不再是请教铊的知识,而是希望他能“帮忙做一次检测,确认北大的一名学生是不是铊中毒”。陈震阳这才知道,继清华之后,北京大学也发生了一起铊投毒案。1997年5月18日下午,陈震阳到301医院参加了对北大学生小陆的会诊,当天17点30分,他对小陆样本的检测结果出来,确诊是铊中毒。这桩投毒案中有两名受害者,另一名受害者小江在中日友好医院救治,陈震阳没有参加他的诊治,也没有见过他,只是在5月19日检测过他的样本,同样是铊中毒。陈震阳对北大案件的参与也到此为止,办案警官李树森并没有给他透露更多案情。陈震阳能够确定的,是这起投毒案警方介入很早。5月17日小陆和小江分别到301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中,投毒者王晓龙陪同受害者小江就诊时,对中日友好医院的医生承认了是自己投毒,医院的保卫处当即扣住了他,然后通知北大保卫处,北大方面把人领了回去,向警方报案。5月18日,14处的警察从北大带走了王晓龙。
至于高校中的第三起铊投毒案,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陈震阳并不清楚。他本来要在1995年5月正常退休,刚好朱令的检测找上门来,单位就让他把后续研究做完,延长了几个月才正式退休。1997年北大投毒案的时候,李树森再来找他求助,陈震阳觉得完全是因为朱令案的关系,虽然他退休了,还是被当成“铊方面的专家”。但是2007年这个案子,发生在中国矿业大学的徐州校区,接手的警察也不是李树森所在的北京市公安局14处,而是徐州市公安局。本刊记者寻访到了徐州警方的办案人员,他们与李树森的态度完全不同,对案件情况尽可能做了详细回忆,唯一的要求只是匿名。根据他们提供的材料,2007年6月1日,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的3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就诊,其中一名学生被家长接回石家庄诊治,6月10日在北京确诊为铊中毒,当晚徐州市公安局就接到报警,介入调查。
从三起案件的反应速度比较,北大的案件最迅速也最特殊,因为投毒者自首了。其次是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受害者在出现异常第10天得到确诊,当天晚上就报了案。最令人扼腕的只有清华的朱令案,“1995年5月5日”这个报案时间,距离朱令确诊铊中毒时隔一周;距离朱令1995年3月3日身体突然不适、3月9日到协和就诊,时隔两个月;距离朱令1994年12月下旬第一次出现相应症状到同仁医院就诊,时隔近5个月
朱令的家庭生活情景之一:母亲在为其梳理头发,父亲在准备早餐
陈震阳记得很清楚,李树森第一次来找他的时候,“问了很多问题”。“他想了解铊中毒到底是怎么回事,中毒的途径有哪些?要提取什么样的物证来化验?是饭碗、水杯还是别的?时间过了这么久,还能不能从物证上检测出来?”借助这些问题,可以尝试着来反推当年警察的办案思路:既然确诊是铊中毒,那么就要先找出中毒方式,才能确定是自杀、意外还投毒;要找出中毒方式,就必须了解铊的特性,铊是什么?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作用于人体?不同的途径如何通过物证来验证?
铊是什么很容易回答,这是一种1861年发现的金属元素,符号是tI,英文名是thallium。常以化合物的形态出现,属于高毒类物质。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广泛用于电子、军工、航天、化工、冶金、通讯、医学等领域,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制造光电管、合金、低温温度计、颜料、染料、焰火等等。铊也广泛存在于铁、铝、铜、锌等矿石中,会在开采与冶炼过程中释放出来。
铊中毒的途径要复杂许多,陈震阳记得,他当时很详细给李树森做了介绍,铊中毒一般有三种可能:“第一是通过呼吸系统,在高温或者密闭环境下吸入中毒;第二是通过体表接触,被皮肤吸收中毒;第三是通过消化系统,直接摄入中毒。”可是朱令具体是怎么中毒的,陈震阳并不能通过标本检测给李树森唯一笃定的答案,他只能用排除法形成一个推论,首先排除吸入中毒,“因为朱令不具备这样的中毒环境”;然后排除体表接触,“很早以前西方曾经把铊用在脱毛剂里,发现副作用之后迅速停止,朱令的生活中用不到这样的产品”。陈震阳记得李树森提出了一个假设,“他问我,如果雪花膏里含有铊,会不会通过涂抹导致中毒?”陈震阳给的答案是“可能性不大”,理由是“朱令的样本检测里,铊含量的浓度太高了,铊是可以通过人体的新陈代谢每天排出一部分的,朱令已经中毒那么久,还经过了几次换血,体内的铊浓度还那么高,不太可能是体表摄入”。因此,剩下最有可能的一条中毒路径,就是通过消化道直接摄入,“是吃进去的”。
1997年5月北大的投毒案,李树森再次找到陈震阳的时候,没有再问过这些抽丝剥茧的问题,投毒者王晓龙自首,清晰详细交代了整个投毒过程。王晓龙的一审辩护律师马朗宁差不多都快忘了这个案子,他根据相关材料,才慢慢回想起来,告诉本刊记者:“庭审的时候,王晓龙对投毒过程的供述很详细。”按照王晓龙的庭审供述,他对小江和小陆两名同班同学的投毒过程并不一样,他的报复目标是小江,动机是复杂的同学感情,针对他一共投毒三次,分别是1997年4月30日早上、5月10日上午和5月15日上午;投毒方式都是把碾磨成粉末的硫酸亚铊偷偷下到小江的水杯里。在4月30日第一次投毒的时候,王晓龙为了观察铊盐的毒性,在自己的宿舍里找了一名实验对象小陆,因为小陆有每天冲奶粉的习惯,他的奶粉刚好也放在桌上,王晓龙就把更大剂量的硫酸亚铊粉末放到了这袋大约只剩1\/4的奶粉里。经过警方的封存取证,在小江的水杯,检测到了铊的存在。
北大的案子毕竟是例外,到了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警方的调查其实面临着和朱令案一样的迷雾。参与办案的警察告诉本刊记者:“从石家庄得到铊中毒的消息之后,我们已经开始怀疑这可能是一起投毒案,只是需要寻找到毒源来确认案件的性质。现在还能在我的笔记本上找到当时确定的思路:寻找毒源,了解铊的性质,抢救药是普鲁士蓝,找化学专家、农业专家等,物证检验。”50名侦查人员兵分三路,一组赴北京、石家庄了解中毒者病情,并让他们回忆有可能下毒的人是谁;一组现场勘查,提取宿舍一切物品;一组把提取物连夜送到南京检测机构送检。“这个案子是在学校发生,比较敏感,我们接到消息赶到学校的时候已经是6月10日晚上了,那一夜我们都没有睡。当天晚上马上封存了学校食堂,把当天的饭菜、调料、碗筷、桌椅等300多样物品做了样本提取,连夜送到南京做检查,检测出结果随时通知指挥部。”
“这些样本中并没有检查出有毒物质,我们很快把重点转移到宿舍,对宿舍同一楼层的其他同学提取了指甲、手的擦拭物等的样本,对于中毒宿舍的其他同学,要求学校安排其他宿舍,保护受害人宿舍的原状。”“你不知道毒源在什么地方,房间里面的东西非常多,水壶、饭盒、茶杯、衣服、挎包等能吃到能沾到的地方都做了样本提取,对所有物品做照相、固定、封存、取样,这个阶段宿舍的东西是别人不能动的,要做备检,因为样本取走一批,如果不够,还要再继续提取。”“当时和宿舍的同学谈话配合我们检查,让他们把抽屉柜子打开就不允许他们再继续动了,可以站在旁边看,但是不能拿走。”“我们是分片分段地提取,墙面上、地板上的附着物也要做提取,因为你鞋可能踩到了什么地方也会提供线索,是投毒还是污染等等,我们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我们取证就几种方法,一个是抖,抖到物证袋里;还有一种是潮湿纱布擦拭,干的放在纸袋子里,湿的放在小器皿里,如果是作案当天取证,手上稍微有一点点我们也可以检测出来。”
“现在还能想起来当时宿舍的摆设,外面一圈儿是床,中间是书桌,杯子和碗放在上面,男同学不是太讲究,杯子、饭盒也不是太干净。”——凡事皆有利弊,这种“不讲究”反倒替这桩投毒案固定了证据——“中毒最严重的一个同学的杯子里还有剩余的水,正是在这里检测到了铊,浓度比较高。”这是一个转折点,有了这个发现,徐州警方“才可以确认中国矿业大学案件的性质,这就是一起投毒案”。
在北大的案子里,王晓龙并不希望小江真的出事,他在1997年5月16日发觉小江的发病征兆,5月17日主动打车送小江去医院,在出租车上甚至主动承认是自己投毒报复,愿意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希望获得原谅。小江也原谅了他,最初只跟医生说是自己误服铊盐,医生不相信,王晓龙情急之下,才说出是自己下毒。如果王晓龙没有这样复杂的情绪,如果他只是个冷血的凶手,在小江和小陆像朱令那样出现怪病征兆的时候,以他化学高才生的资质,有足够的时间去毁灭证据。就在5月17日决定打车送小江就诊之前,王晓龙先去了一趟实验室,已经从容地藏匿了铊盐、称重的天平和碾钵。
回到1995年的朱令案,抽丝剥茧的推论并不能让李树森看到太多光亮,当他向陈震阳请教,应该到朱令的生活环境中提取什么样的物证、现在物证上还能否检测出来残留毒物的时候,陈震阳的回答是令人沮丧的。“我跟他说,铊极易溶于水,无色无味,时间过了这么久,如果是投毒,要提取物证可能已经很难了。下过毒的杯碗,用水多洗几次,就干干净净了,就像你冲一杯糖水,多洗几次,就全部洗掉了。”
即便不考虑朱令被耽误的那些治疗时间,从1995年4月29日确诊,到5月5日报案,这中间已经隔了一个“五一”节,清华大学并没有像中国矿业大学那样,第一时间封存宿舍的相关物证。这期间发生了什么,朱令的家人相信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失窃案,没有任何钱财丢失,除了朱令的装洗漱用品的小篮子,朱令的家人手中有一份失窃物品清单,可是,我们无法从李树森那里得到关于此事更细致的印证。不管失窃是否存在,警方的努力,目前看来只能让他们排除朱令是自杀和误服铊盐的两种可能性,剩下的可能性只有投毒。从朱令1994年12月底的第一次发病,到1995年3月的第二次发病,毒到底下在哪里?依旧是个谜。
追踪:毒物来源
铊一般以化合物的形态存在。高校里的三起铊投毒案,北大案件中使用的是硫酸亚铊,中国矿业大学案件中使用的是硝酸铊,只有朱令案,警方的措辞是语焉不详的“铊盐”。
“在当时的条件下,我只能从朱令的检测样本里查出铊含量,但是,我不能从检测结果来反推投毒的原始物质到底是铊的哪种化合物。”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当时也只是让我检测是不是铊中毒,没有提到要更具体地检测是哪种铊盐。理论上是可以检测的,铊是阳离子,那么就从阴离子来判断它是什么化合物,看看是硫酸根、碳酸根还是其他阴离子。可是人体内本身也含有这些阴离子,还是很难判定。至少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从来也没做过这种检测,1988年以后再不做跟铊有关的实验了,我以前曾经带过一个学生,他也只做了两年就不做了,出国了。”
显然,警方不能从陈震阳那里得到铊盐具体形态的答案,此后若干年里,警方依旧使用“铊盐”的说法,这只能说明,在朱令案里投毒方式的排查失败了,警方找不到下毒的介质,就更谈不上检测出导致朱令中毒的毒源具体是什么、来自哪里。警方能够确认的只有两点:第一,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清华老师童爱军的课题组在试验中需要用到硝酸铊;第二,童爱军课题组里有7个学生,5个研究生,2个本科生,其中本科生孙维刚好跟朱令在同一个宿舍。
在朱令案里一筹莫展的李树森,两年后又遇到了北大的投毒案。这一次很幸运,他和同事们不用大海捞针般寻找毒物来源,王晓龙不仅供述投毒用硫酸亚铊来自北大化学系的实验室,还带着警察找到了他藏匿起来的铊盐、称重天平和碾钵。即便王晓龙如此配合,警方的办案还是遇到了阻碍,因为除了口供,他们无法确定王晓龙具体的投毒量——这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和朱令案一样,陈震阳只能给警方一个铊盐致死量的估算,但他不能通过铊含量的检测来反推下毒的量。陈震阳告诉本刊记者:“因为铊盐在身体内是每天都会代谢的,数值都不一样,每个人的体质不同,代谢情况也不同。”律师马朗宁回想起来,在律师会见和庭审的时候,“王晓龙都说他被警察刑讯逼供了,警察打他,不给他吃饭,要他承认一次投了超过致死量的铊盐,这些材料庭审笔录里都有的”。
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中国矿业大学的案子是另外一条破案路径,他们通过排查和技术手段,确定了毒物的来源和数量。办案警察回忆:“我们当时考虑了作案动机,因为不论是杀人还是投毒,一般都有因果关系,受害人年龄都不大,和同学没有什么严重的矛盾,只有一个人是之前和他们关系不错,后来疏远了,我们开始对这个人询问、测谎,后来在他的计算机找到了购买铊的记录,顺着线索找到人证、物证。”“购买记录是很重要的线索,我们找到了他购买铊盐的网页、电话,和卖家讨价还价的记录,一看到这个证据,我们就高兴死了。”“我们找到了卖铊的‘上线’,他也交代了和徐州这边的联系,购买的数量、寄出和收货的地点,作案工具,这些都能和口供对得上。”从1997年6月10日接到报案,到6月12日锁定嫌疑人,徐州警方只用了两天时间。
回到朱令案,情况实在扑朔。根据朱令家人的说法,清华有铊盐的事实,并不是清华主动承认的,而是警方通过调查掌握了证据,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因为清华大学方面拒绝接受采访,我们无法证实他们当年的态度,不过2013年5月8日北京警方的回应倒是证实了他们的调查:“专案组依据朱令的日常活动情况,深入调查走访了130余名相关人员,并对北京市经营、使用铊盐的100余家单位开展工作。”关于警察的走访,贝志诚的记忆里只有一个细节,他是朱令的初三同班同学,后来考上了北大,因为北大要军训一整年,所以大学时比在清华就读的朱令要低一级。他最早通过互联网为朱令的病情诊断向国际求助,2006年孙维的自辩声明又引发了他的质疑,开始在网上激烈论战,把自己牢牢绑在朱令事件里。
“我只跟警察接触过一次。”贝志诚很笃定地告诉本刊记者,“当时我宿舍里有个哥们儿的女朋友在清华,这个女孩传回来了一种说法,说朱令铊中毒,是因为她父亲在走私铊,我很生气,觉得必须把谣言的源头找出来,造这个谣的人也许就是凶手。我打电话跟朱令的父母说了这个事情,过了几天,有一位警察来找我,我只记得他姓李,他态度很好,说自己以前也在燕园派出所工作过,还夸我们北大的学生好样的,然后问谣言的事情,我就把哥们儿的女朋友说出去了。后来我问我那哥们儿,警察去找了他女朋友没有,我的哥们儿很生气,说警察去找她了,而且态度很不好。后来,警察再也没有找过我。”虽然这谣言的源头最后并没有找到,但贝志诚提供的细节倒是可以证明一点,当年警方专案组的调查,连这样细微的线索也没有放过,只是依旧没能破案。
疑点与可能性
北大的投毒案,是唯一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1998年一审,王晓龙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刑期10年。他没有上诉,律师马朗宁回忆起来都觉得很遗憾,“上诉不加刑,他投毒的事实是肯定的,没什么好辩,当时我的辩护主要是针对罪名,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两名受害者的鉴定结果都是轻伤(上限),如果罪名是故意伤害,那么量刑就可能在3年以下”。
在马朗宁看来,这个案子里最大的疑点和空间就是投毒量。王晓龙供述,他一共在实验室里偷偷取了3次硫酸亚铊,他查阅书籍,知道铊盐的致死剂量是8?14毫克\/公斤之后,根据小江的体重做了一下估算,认为500毫克是一个不会致死的剂量,就用天平称取了500毫克,用碾钵磨成粉末,磨完后又决定要分几次投毒,担心粉末掌握不好剂量,又重新用天平称取了200毫克,单独磨成粉。后来,这200毫克粉末下到小江的杯子里,而500毫克粉末则下到了小陆剩的1\/4袋奶粉里。第二次和第三次再去实验室称取铊盐,分别是200毫克和300毫克,同样磨成粉末,只下到了小江的杯子里。可是铊盐的致死量并不是一个精准数值,陈震阳说:“致死量的严格说法是‘半数致死量’,就是会导致半数实验小动物死亡的剂量。铊盐对人体的伤害,不可能用人来做实验,只可能做老鼠这样的动物实验,然后推导出一个可能会导致死亡的剂量。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这些都是变数。
”从时间上推算,王晓龙的10年刑期应该早已完成,这个来自宁夏的曾经的化学高才生,不知道现在身处何方。小江和小陆休学修养一年后重回校园,后来与小陆同班的一名北大化学系学生回忆说:“还是能够感觉铊造成的伤害,他会很容易情绪激动,铊是会影响神经系统的。”从科班学生的角度,他说,当年在学校里听说了这桩下毒案后,宿舍里也有过一些讨论,他们并没有因此对铊盐很恐惧,只会觉得下毒者很荒谬,“化学实验室里有很多致命的东西,也有很多离奇的中毒事件,但绝大部分是没有按照操作规程的操作失误,用来害人只是极端个案”。
中国矿业大学的案件,破了案但并没有起诉。投毒者常某做了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第一次是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批准逮捕;第二次鉴定却变了,结论是他患精神抑郁症,作案时没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检方又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一定要在这个案子里找疑点,那么,只在于两次结论迥异的司法鉴定,关键的案情本身无可置疑,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就算没有常某的口供,也足以锁定他就是投毒者。
“一个案件,性质不定的时候,询问的对象是非常多的,受害人整个楼层的同学、同班的同学、老师、老乡、经常来这个宿舍的同学,都要问,定时定位。第一次去宿舍调查的时候,我也见到了这个投毒的小孩,但是并没有怀疑他,还考虑他是不是也有中毒的情况,能感觉到他是个非常内向的孩子,很忧郁,好像就是随你怎么说也不吱声。”徐州的办案警察感慨地说,“这个案子回想起来也算是比较简单,没有多么复杂,但是当时如果时间拖长就很难破了,投毒者非常内向,你可能问他三天两天他也不肯说什么,如果没有手机、电脑里的证据,没有找到作案的注射器,没有证人,没有检测到杯子里的铊,就会很困难,没有证据的话,人也很难审。”
曾经幸福温馨的朱令一家(左二为朱令
再回到朱令案。错过了最佳破案时机才介入调查的警察们,不能确定投毒方式,不能确定铊盐的具体种类、来源。那能够通过推算下毒具体时间的方式来缩小嫌疑范围吗?答案依旧是否定的。
陈震阳很遗憾地说:“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们也没有办法通过朱令的铊含量检测结果来反推中毒时间,还是同样的问题,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从国外的资料和案例来看,铊在人体的潜伏期问题从几小时到几天都有,我只能确定,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第一次是1994年12月她发怪病去同仁就诊,头发都掉光了,后来又长出来,说明一次中毒高峰完成,她靠身体的代谢挺了过来。铊中毒在体内发作,就是一次性的,像放火烧干草,是不回头的,过去了就结束了。第二次就是1995年3月她到协和就诊。”一次中毒高峰,可以通过几次下毒完成?陈震阳也无法提供解答,他觉得“如果下毒时间间隔短,区分就没有意义,只会形成一次中毒高峰”。得知北大的投毒案里,受害者小江是在半个月内分三次被投毒的,陈震阳也很惊讶,他当年出具的鉴定结论里,小江是“急性铊中毒”。
问题来了:朱令是铊中毒,朱令体内出现过两次中毒高峰,朱令在清华校内中毒的可能性非常高,清华的实验室里有硝酸铊,孙维可以接触到硝酸铊,孙维跟朱令一个宿舍。这些条件足以构成一个完整证据链吗?一名审理过多起投毒案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可能性有千万种,而确定性只有一种。如果按照可能性逻辑来定罪,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想不到的罪名。”正因为如此,“排除合理怀疑”才会成为最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要在可能性中得出唯一的确定性,唯有依靠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证据链”。
侦查信息之辩
在朱令案里,列举出的上述条件,只能构成“侦查线索”,以这个只能穿起一个“可能性”的链条,每个环节上都有无数可能性。警方可以通过这些线索,来圈定嫌疑人的范围,想要定案,还需要关键的直接证据——而这,恰好是朱令案里最缺失的。
警方办案过程中最令人困惑的细节在于,1995年,警方的调查走访,对于相关人员都是询问,而不是讯问。两年后,1997年4月2日,突然将孙维带走讯问,为时8小时。之后放人,再无动静。这个情况应该怎么理解?北大毕业的一名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当年在北大上课的时候,北大刑事侦查领域的博导张玉镶老师在课堂上讲过朱令案,北京市公安局的许多领导,都是他的学生。“记得张老师在课堂上分析过这个案子的证据,他说案发后,警方很快将嫌疑方向锁定了孙维,但是确实没有直接证据。”在这种情形下,到底是选择直接将嫌疑对象带回来讯问,还是继续等待,寻找到关键证据再讯问,不是旁人能轻易下结论的。不过,公众难免会联想到一个事实,1995年,孙维的爷爷依旧在世——只不过,这又回到了“可能性逻辑”的陷阱。
目前看来,要厘清公众的疑问,关键在于警方能否回答当年的调查到底都做了些什么。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侦查信息能否公开?这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支持公开者认为,侦查信息向社会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不过,为避免干扰审判,部分侦查信息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反对者认为,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侦查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防止被追诉人逃避追诉、防止干扰证人作证、鼓励知情人自由作证、保护无辜被追诉者的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信息绝对的公开和绝对的不公开都是不存在的。在许多案件里,侦查机关都会适度公布案件信息,或是征集破案线索,或是抓捕嫌疑人。例如,警方发布的通缉令,大都包含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身份等侦查信息,这本身就是一种公开途径。2005年7月26日,公安部刑侦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国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实行“办案公开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意义上的侦查公开,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侦查机关的法定义务。有一定新意的是对办案主要进展的公开,即“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声讯电话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案件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侦破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后,有关地方刑侦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破案情况和结果”。只不过对群众的公开并非硬性规定,刑侦部门对社会的公开实际上也是破案后的行为,因此这种公开更大程度上具有的是政策宣示意义。相比之下,我国的《保密法》第八条第六项把“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纳入应当保密的信息范围,似乎可以认为立法者更倾向于侦查不公开。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朱令的父母依据2008年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希望警方公布案件侦查信息的努力,只能是令人叹息的无用功。在这种情形下,最好的方式是要求检察院介入,启动对于公安侦查的监督权,由检方来判断公安的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渎职、失职等问题,也可以由检方来判断,侦查中的哪些信息可以公开。
朱令的父亲吴承之
“在刑事案件里,投毒和放火案本来就是证据最难办的。”那位北大毕业的刑事法官告诉本刊记者,“因为这两类案子,要把行为人和事件联系起来的客观性的东西是非常难以查证的,毒物是种类物,没有特殊性,不像杀人,血迹的dNA是唯一的。”他也提醒本刊记者,在面对这种悬案讨论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两点:“第一,不是所有的案子都能破,证据灭失了,案子就是破不了。第二,疑罪从无。”
(出于可以理解的原因,文中对其他投毒案受害者和部分采访对象做了匿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