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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无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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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上班,莫逸信就接收到非法集资专案组办公室转过来一份材料,是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草的关于收购“璀璨”年代娱乐会所的情况报告,该报告由东新区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签发转呈中平市政府,由中平市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签发转给专案组依法查处办理。

控告人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平市东新区担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中平市公安局控告被告人翟松鹰、马建南、古小峰及程保卫四人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虚假事实,以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收购”款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个礼拜六,分局张局长才和狄山岭一起约莫逸信吃过饭,要求不让再查程保卫,刚过48个小时,东区政府、中平市政府、市公安局专案组要求依法查处的正式红头文件就下来了,真及时。当然要跟狄山岭汇报沟通。

莫逸信当即打电话给狄山岭,狄山岭说刚在分局开完会,正在去专案组的路上,见面再商量。莫逸信等到十一点多,狄山岭才来到专案组二楼办公室。

莫逸信把红头文件交给狄山岭,狄山岭仔细看了一遍,眉头一皱说:“合同诈骗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欣山公司工商注册是在东新区,办公地点也在东新区,开展犯罪活动也在东新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应该由东新区公安分局经侦立案侦查,怎么把文件转到这来了,怎么会让专案组来查这一般刑事案件。”

莫逸信也不接他的话,任由他说下去。

市政府处非领导小组的意思估计是让欣山专案组将程保卫等人涉嫌诈骗的案件与欣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并案侦查,最后并案处理,如果由专案组并案侦查,就需要开发区分局立案,这样就无法跟分局张局长交待。这案件不立诈骗案件也行,既然是开发区法院调解的,应该由开发区法院进行再审,上礼拜开发区法院的申院长也跟狄山岭打过招呼,莫逸信亲眼看到他们在一起商量这事,如果法院不愿再审案件,就要立为诈骗案件进行侦查,立案单位早晚都要面对开发区法院。狄山岭说这番话的意思是无论立不立案件,都应该归东新区管辖,这样一来专案组就不用针对程保卫,也不用面对开发区法院,也完成了对张局长和申院长的承诺。莫逸信心中也为这种套路可行,不用给自己找麻烦,找活干。

狄山岭叨叨了半天也没出卖自己内心的想法,突然反过来问莫逸信:“你什么意见?”

莫逸信心想,果然不负期望,要把锅甩过来了,这锅还是不背的好。

他回答狄山岭说:“这个报案材料经过东新区政府上呈市政府,市政府专门发红头文件到市公安局专案组,看样子是很重视,这明摆着是要求专案组并案调查,我是个侦查员,是案件实质上的承办人,要不要受理这个诈骗案件还要你们领导商量研究决定,如果要求立案我就查下去,要是你们决定不立案,我也没能力去主动揽活,这事情你还是跟专案组指挥部的领导商量商量做决定吧。”

狄山岭一听这话,眼睛瞪的圆溜溜的,憋了半天说了一句:“豆捞的澳洲牛排好吃不好吃?”

莫逸信呵呵一笑说:“我感觉如路边的河间驴肉烧饼有味道。”说完温柔的看着狄山岭。

狄山岭问也看着他,两人对视了一会,他低下头,然后抬起头来无奈的笑了笑,莫逸信也笑了笑,两人心照不宣。

他说:“你把这个程保卫等人涉嫌诈骗的这个事写个报告,完了交给我,我去跟指挥部领导汇报汇报再说吧!”

莫逸信点点头说:“没问题。”

狄山岭又问:“什么时候可以写出来?”

莫逸信说:“最迟下午下班之前。”

狄山岭一怔,没想到会这么快,叹了口气说:“行,明天一早给我,上午我就跟指挥长汇报。”

莫逸信点点头。

狄山岭站起身来说:“快中午了,该吃饭了,我上楼休息一会。”说着站起身来走出办公室,莫逸信站起来,目送他离开。

吃完中午饭,莫逸信直接回到办公室,开始写报告,该调查的内容基本都调查完了,只是把材料总结总结,欣山公司的案情他都能背出来,写报告也是驾轻就熟。

因为考虑到要依据这次报告向政府等多部门汇报,所以报告题目定为:“欣山公司收购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调查报告”比较合适。

第一部分是事情起因部分。介绍一下欣山公司的基本情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二部分是涉及人员的情况。介绍一下收购方欣山公司总经理翟松鹰的基本情况,再介绍一下转让中介人,之后介绍转让方马建南、古小峰、程保卫以及法院调解参与方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和周利军的情况,最后还要介绍一下现经营人徐继武的情况。

第三部分是调查情况。

2010年7月9日,马建南和周利军以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及法人周利军(乙方)名义和平南省嘉禾置业有限公司及法人雷用(甲方)签订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见附件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甲方将“嘉禾国际广场第六层东边半层(6010、6011房)”建筑面积为3888.12平方米有偿租赁予乙方作为夜总会经营,乙方自行投资、设计、装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限为十年。

2013年9月,我专案组对当时马建南进行询问(见附件--马建南询问笔录复印件),马建南确认了签订上述夜总会场地租赁合同的事实,并介绍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根据马建南反映,2010年下半年,马建南和朋友周利军到嘉禾国际广场以“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及法人周利军的名义承租了嘉禾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子。

2010年11月开始装修,刚开始投资人是马建南自己,后来马建南的朋友程保卫、古小峰主动加入投资。

2011年8月底装修完毕。

2011年9月26日前后,欣山公司总经理翟松鹰通过其公司办公地房东“周斌”(真实姓名申宁)的牵线,以3400万元(欣山公司实际转账支付马建南3100万元,另300万元作为施工押金暂不支付)的价格收购了璀璨年代商务会所,并签订收购协议(见附件--收购协议复印件),收购内容规定甲方(收购方)翟松鹰,乙方(转让方)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注明股东:马建南、古小峰、程保卫三人),协议规定,甲方以现金整体收购经剥离债权、债务后的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并由甲方整体接管。甲方收购剥离债权、债务后的所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见附件一: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被收购资产清单)及资产相联系的专属权、专营权。签订协议当日有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在场。

收购协议签订后,欣山公司分四次将收购款项转入马建南账户。2011年9月28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9月30日转账500万元、2011年10月12日转账1300万元和5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由欣山公司账目及相关银行流水均由显示)。欣山公司将余款付完以后,马建南将剩余的资料移交给欣山公司的总经理翟松鹰,包括消防报验资料(下落不明)等。

2011年10月国庆节过完后,欣山公司正式接收缤纷年代公司的硬件设施,包括房子、设备等,还有管理团队、工作人员等,还有交通工具(两辆奔驰牌商务车“唯雅诺”(下落不明),两辆车购买价是90多万元,两辆车入户名都是程保卫)。

根据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账目登记显示,该公司从2011年10月初开始营业至2012年6月底再无账目登记。

根据平南省中平市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调解书(见附件--调解书复印件)之内容,东新区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平南省嘉禾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利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经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周利军于二o一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返还承租原告的位于中平市东新区燕山东路21号6层601号房产(产权证编号分别为:、);二、被告周利军用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的装修及附属设施(包括家具、音响、灯光)冲抵拖欠原告的截止二o一二年六月三十日的租金二百七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六元、设备维修费一十一万零三百三十五元及违约金等等。

2013年10月11日,通过对现嘉禾国际六楼KtV会所(原名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现名蓝龙晶会所)实际经营负责人徐继武进行询问,徐继武称蓝龙晶公司是2012年12月18日开业,到现在共经营10个多月,2012年12月份,蓝龙晶公司实际投资人樊伟和嘉禾置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是6元钱\/平方\/每天,租赁总面积是3888平方米左右,年租金大概是800万元左右。实际投资人是樊伟,男,30多岁,中平市人,现在外地开发矿业,营业执照上反映的信息内容:蓝龙晶公司股东是徐继武(即我)占50%,樊伟占34%,柳洪斌占16%;营业执照上申请注册资本是100万,实际出资是樊伟出资100万元。其他股东未出资。

第四部分是需要说明问题。

1、周利军的身份。周利军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人;据马建南证言,周利军并不是平南璀璨年代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及股东。

2、周斌的身份。周斌真实身份申宁。

原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嘉禾国际大厦1006室房权所有人:申有良房权证号;周斌(申宁)与申有良签订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1006承租(租赁协议从2011年3月10日到2014年3月9日,共36个月),2011年7月13日欣山公司和平南鲲鹏和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嘉禾国际广场产权标38层b1006号房租给欣山公司办公使用,租赁期限5年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调查情况显示,欣山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实为欣山公司与周斌(申宁)签订合同。

3、经与周利军、周斌、程保卫、古小峰等人联系,均无法联络到其本人。

第五部分是相关部门的情况。

(一)平南欣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态度

欣山投资担保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对东新区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中平市公安局写出报案材料,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租和转让,必须先行取得房屋的租赁权且经出租人(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此为基本常识,被控告人马建南、翟松鹰等人应当明知,但其却置该些基本常识于不顾,并通过签订《收购协议》这一表面上的“合法”形式非法占有了欣山公司3400万。所以,被控告人翟松鹰、马建南、程保卫、古小峰涉嫌相互串通,利用虚假事实,以签订《收购协议》的方式骗取控告人“收购款”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已经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所以,控告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请对此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二)主持民事调解的西区法院的态度

经调查人员对东新区法院当事调解法官进行访问,当事法官认为,当事法院是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依法调解的,如果对调解结论有不同观点,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第六部分是结论及建议。

因调查所得情况相当复杂,得出准确合理的结论需要更广泛的知识及深邃的法律理念支持,特提请中平市公安局处置非法集资指挥部及中平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专家进行协商结论并对下步处置方式进行指导。

最后一部分的结论及建议至关重要。涉及“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警界都流行着一个经典段子,在河边遇到有人落水,自己又不会游泳该怎么办,如果跳到河里救人,自己也会成为落水者,为了不被人诟病为“不作为”,要这样做,赶紧从路边地上捡起一根木棍,不管这根棍子有多长,一定要抓紧时间伸向落水者,这样就“作为”了,最多会被追究为“无效作为”。

这么大的事情自己处理不了,也要建议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去处理,你的建议就是“作为”,虽然可能“无效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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