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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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娇调入小牧场工作以后,徐茂才对徐天娇说:“天娇,你临时除了做饭也没有什么事情,去南山驾校学车去,等拿到驾照以后我们小牧场就不用再用示范园的车了。”
“行,大伯,我去学车。”徐天娇答道。
聪颖的徐天娇顺利取得驾照,徐茂才从新飞集团运输队要来一辆皮卡。
所谓的“皮卡”就是轿车和货车的杂交品种,是汽车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用轿车车头和驾驶室,同时带有敞开式货车车厢的车型。其特点是既有轿车般的舒适性,又不失动力强劲,而且比轿车的载货和适应不良路面的能力还强。
徐茂才要来的这辆丰田皮卡既可作为专用车、多用车、公务车、商务车,也可作为家用车,用于小牧场载货和交通等使用,是非常实用和常见的一种交通工具,并且深受小牧场老人们的热爱,成了小牧场的专车。
皮卡的功能优势在于首先是它兼具了家用车和商用车的双重特性(客货两用),具有显着的单位和家庭工具车特征;其次是它构造多样化从而满足了更广泛的需求。相比于轿车它有承载性和通过性的优点,相比于轻卡和微卡它有安全性和驾乘舒适性的优点。
小牧场扩大建设后,徐茂才举荐徐天娇为小牧场的总务。
总务属于行政后勤岗位,工作内容涉及行政、人事、财务等多个方面,从业者需熟练使用常用的电脑办公软件,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办公采购流程等。
其工作内容包括保管小牧场合同、劳动合同、财务文档、商务文档等各项重要资料;采购办公设备,管理办公资产;实施人事六大模块功能,建立并管理员工档案;负责办理员工社保相关事宜;整理并保管牧场票据,定期与会计对账,接受银行日记账检查,每月提交报税及发票汇总表;与外界相关部门联系,为牧场申请项目或资质;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市场宣传及客户关系维护等。
工作职责是协助部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统计考勤;负责牧场相关体系建设与认证;管理维护办公用品;负责证照的延续相关工作;完善修订管理制度及文档存档工作;做好总务日常工作;完成其他临时工作。
绿色小牧场成了谢瑛姑的游乐园,她每天与羊儿为伍,没有人能够走入她的世界。
牛羊出栏的时候,徐茂才对徐天骄说:“天娇,这些羊是你妈的命根子,如果要是让她知道我们卖羊,那么她会与我们拼命的,你把你妈拉出去玩,让她回避一下。”
“行,大伯。”徐天骄答道。
看着母亲拿着奶瓶给小羊羔喂奶,徐天骄哄着母亲出去,杨瑛姑说:“吃巧克力。”
“好,妈,咱们去买巧克力吃。”徐天骄说。
小牧场出栏牛羊卖了几十万,徐茂才对徐家强说:“家强,给茂修家买一套房吧,也好让杨莲花为天娇招个招赘女婿。”
“行,二叔,这个事情你看着办吧。”徐家强说。
徐茂修知道徐茂才要为自己买房,徐茂修感激地说:“茂才哥,房暂时不买了,我们一家住在小牧场很好,也利于我老婆休养病情。”
“好吧,这些钱留给天娇结婚用。”徐茂才说。
经过杨莲花的努力,新飞预制件厂的一个外地民工郭松答应倒插门,但是他有一个要求,就是把家乡的弟弟妹妹们户口按到徐家坳村。
郭松的这些弟弟妹妹们是他收养的孤儿,为没有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成了难题,为此徐家强专门去咨询有关部门。
“你好,为没有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有什么规定?”徐家强问民政局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答道:“你好,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和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集体户口。”
“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徐家强又问。
工作人员说:“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
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收养孩子的条件和手续是什么?”徐家强再问。
工作人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收养人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所需材料: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身体健康证明;捡拾经过证明;弃婴证明;市计生部门有关证明。”
“收养人可以收养多个孩子吗?”徐家强接着问。
工作人员说:“收养人不可以收养多个孩子,收养人正常情况下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除非收养人无子女或者收养人收养的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那么就可以不受人数的限制。”
徐家强又上网查阅了领养孩子的条件和手续有哪些,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
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3、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依《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二、收养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三、收养成立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
《收养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婚姻法》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