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章 和副会长对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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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和副会长对庭(二)
裁判官:“今天通知双方前来,目的是询问关于案件相关事实,各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关注的事实如实作出回答;对对方当事人的回答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要求补充提交一审未提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双方是否明白?”
上诉人(秦知牧):“明白。”
被上诉人(李想):“明白。”
裁判官:“现在,请上诉人宇天文化公司和陈辰陈述一下上诉的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秦知牧):“好的,裁判官。”
上诉人(秦知牧):“我方的上诉请求是: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判决内容,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猛虎公司负担。
李想对着一审判决的内容听着对方提出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的的1项是宇天文化公司向猛虎公司支付违约金260万、第2项是陈辰对宇天文化公司的260万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上诉人(秦知牧)一方想要二审对上诉人不利的一审判决的第1项和第2项撤销掉。
同时,一审判决的第3项是猛虎公司向宇天文化公司支付合作费用18万元,也就是说也就是说,上诉人(秦知牧)一方想要二审维持对他们有利的这一项判决。
上诉人(秦知牧):“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1、猛虎公司与宇天文化公司、陈辰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内容违法,应当属于无效协议。
2、猛虎公司无故拖欠费用、封禁直播间已构成违约,陈辰到新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一审裁判所未充分考量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和各方过失程度,酌定的违约金过高。”
李想边听秦知牧说的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边在脑海中进行快速地分析。
第1点,秦知牧抓住协议效力的问题展开。提出猛虎公司和陈辰之间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猛虎公司为了逃避劳动法上的责任,假借合作为名,与宇天文化公司和陈辰签订了《主播独家合作协议》,该《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从这一点上看,如果协议内容真的最终能够被确认无效的话,自然一审判决的高额违约金就变成完全没有合同依据了,这一招相当于“釜底抽薪”。
而且,瞄准的就是“最精准”和“最薄弱”的地方展开攻击。
第2点,秦知牧提出猛虎公司违约在先的观点。
也就是说,陈辰是因为猛虎公司先违约(拒不支付合作费用),然后才在无奈之下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
而且,在这个期间,猛虎公司公司单方面封禁了陈辰的直播间,这一无故封禁直播间的行为,使得陈辰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工具和场所,表明猛虎公司在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合同。
如果把上诉人(秦知牧)和被上诉人(李想)的双方比作两个传统的武术高手(当然不是浑元形意太极拳的那种),上诉人(秦知牧)打出的第一个点就像是一记“扫堂腿”,攻击的是下盘。如果下盘不稳的话,那被攻击的一方肯定直接被撂倒。
这第2点,上诉人(秦知牧)使出的是正儿八经的“摆拳”和“左右勾拳”,企图直接在正面获得突破。
但是,这些还不是最狠的。
上诉人(秦知牧)隐藏的杀招应该在第3点,图穷匕见,赤手空拳之后,对方直接来上一击“袖中剑”,瞄准的是对手的首级!
所以,上诉人(秦知牧)第3点,也是对方着力最深的一点,针对的就是一审判决的违约金260万过高的问题。
上诉人(秦知牧)在论证第3点的时候,采用的是层层递进、步步紧逼的论证方法。
首先,强调一审中猛虎公司没有举证培训和宣传推广的支出凭证,所以在计算猛虎公司的损失部分和酌定违约金的时候,不能将对陈辰的培训、宣传推广费用进行计算。
其次,上诉人(秦知牧)认为一审裁判所酌定的违约金260万元与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不相符。猛虎公司拖欠了18万的合作费用,而且无故单方面封禁了陈辰的直播间,陈辰是在对自身发展前景担忧的情况下,才到新的平台进行直播,这也是迫不得已的谋生行为。
最后,通过对陈辰跳槽前后的收入对比,突出本案实质上陈辰未通过跳槽获利的事实。陈辰与新平台签约,在新平台进行直播,现在的每月收入较低,甚至现在在新平台的收入远远低于在猛虎公司直播的时期。一审裁判所在认定违约金时仅考虑其在猛虎公司的收入,并未考虑陈辰在新平台的实际收入问题,考虑不全面。
这一整套的攻势打下之后,李想仿佛看到自己前面有三个关卡,每个关卡都是秦知牧使出的招数,自己必须在答辩过程中,一一进行破招。
裁判官:“现在,请被上诉人猛虎公司陈述一下对上诉方的答辩意见。”
被上诉人(李想):“好的,裁判官。”
“我方答辩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猛虎公司和宇天文化公司、陈辰签订的《主播独家合作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各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陈辰擅自脱离猛虎公司的直播平台到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陈辰和宇天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一审法院酌定的260万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问题。”
李想答辩的内容完全针对上诉人(秦知牧)提出的内容一一回应,针锋相对,要的就是这种“拳拳到肉”的抗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