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对赌协议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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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尽可能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对赌协议往往需要包含业绩目标、上市时间等与投资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因素。因此,对赌协议的常见条款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财务业绩
由于财务业绩是企业进行估值的主要衡量指标,所以在投融资双方所签订的对赌协议中,关于财务业绩的条款也是核心内容,主要针对的是目标企业能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业绩指标。毕竟企业想要获得更高的估值,就需要有更高的业绩作为保障。
对目标企业的财务业绩进行约定后,双方还需要在对赌协议中列明补偿措施。即当目标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达到业绩目标时,应该采取何种补偿方式。就目前企业签订的对赌协议来看,通常是通过股权或现金的形式补偿投资方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关于财务业绩的对赌协议时,业绩增长幅度的设定应该科学合理,也可以通过重复博弈的方式降低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上市时间
与财务业绩类似,关于上市时间的内容也是对赌协议的常见条款。所谓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投融资双方就目标企业的上市时间进行约定。就目前签订的对赌协议来看,投融资双方通常在对赌协议中约定如果目标企业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就要对投资方持有的股份进行回购。所以,从一定层面来看,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等同于股份回购的约定。
◆非财务业绩
除财务业绩外,对赌协议还包括关于非财务业绩的条款。不过,这些非财务业绩条款所针对的也是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内容,例如技术研发进度、主营产品的销量、企业的年产量、用户人数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财务业绩的条款内容不应该过于细节化,应该具备一定的弹性。
◆关联交易
在投资行为发生之后,为了防止目标企业进行利益输送而损害投资方的利益,双方往往会在对赌协议中添加关联交易条款。所谓关联交易条款,即投融资双方约定目标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生违反相关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如果目标企业违反相关条款的规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就需要按照约定比例将关联交易金额作为对投资方的赔偿。
◆债权和债务
在投融资行为发生之前,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某些债权和债务。为了维护投资方的利益,应该将这部分内容清楚告知投资方,以免投资方受到牵连。因此,对赌协议可能包含与债权和债务相关的条款。投融资双方可以在条款中进行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存在未披露的担保、债务等,在实际发生赔付后,投资方有权要求赔偿。赔偿公式为:债权债务赔偿公式=公司承担债务和责任的实际赔付总额×投资方持股比例。
◆竞业限制
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指的是目标企业在成功上市及参加其他的并购活动之前,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等不能通过公司或其他关联形式参与与目标企业有竞争可能的业务。
除以上提到的情形外,下列两种情形往往也会被列入竞业限制的条款当中:其一,目标企业的创始人或中高层的管理人员如果离职,离职后的几年时间内不能够从事与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其二,目标企业的主要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在融资活动发生前是否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条款。
◆股权转让限制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指的是条款约定的双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才能够进行股权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约定的双方而言,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属于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如果被限制方在不能满足相应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股权转让,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身份不会发生变化。所以,股权限制条款也通常会被列入公司章程,拥有更强的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引进新投资人限制
关于对赌协议中引进新投资人限制条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为了进一步确保投资方的利益,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后期的融资活动,条款中会约定目标企业后来的投资人认购企业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投资方认购时的价格。如果违背引进新投资人限制条款的约定,投资方的认购价格会自动调整为最低认购价格,而且溢价部分需要折算成相应数额的股份。
◆反稀释权
反稀释权条款与引进新投资人限制条款类似,针对的是企业后期的融资并购行为。所谓反稀释权条款指的是企业后期新进入的投资方的等额投资所拥有的权益不得超过原投资方,且原投资方的股权比例不会因为新投资方的进入而下降。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变动条款的制定需要参考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条款指的是根据投融资双方的约定,投资方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中针对约定的相关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票否决权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