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五章 枪刀剑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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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大定兵器在太祖、太宗、真宗时还好,有“戎具精致犀利,近代未有”之誉。
可越往后,质量越差,兵器质量之烂,便一言难尽了,简直烂到掉渣的地步。至于兵器质量什么水准,当事人最清楚。
天圣六年,仁宗下诏道:
“外器甲久不缮,先遣使分诣诸路阅视修治之。”
庆历二年,时任御史中丞贾昌朝说:
“今之兵器多诡状,造之不精,且不适用,虚费民力。”
其时兵器质量已经出现了问题,尤其是州郡兵器作坊制作出来的兵器,让仁宗朝大臣忍不住吐槽。
比如张方平说:
“今之州郡所上兵物,徒有兵数,实皆滥恶,不足为用。”
欧阳修也说:
“诸州所造器械,数不少矣……然而铁刃不钢,筋胶不固”,“精好堪用之器,十无一二。”
州郡兵器作坊质量由此可见一斑,京师兵器作坊质量也好不到哪去。
嘉佑四年七月,仁宗下诏道:
“在京所造军器,多不精利,其选朝臣、使臣各一员拣试之。”
熙宁五年王安石儿子王雱也说:
“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入充武库者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静利实可为备者。”
“兵不犀利”、“不堪使用”成为困扰皇帝的无解难题,不夸张的说,粗制滥造成为大定兵器的代名词。
兵器为何会烂成渣?
主要原因有四。
第一,技术限制。铁制兵器自战国时期发展至昌楚,技术上基本已经达到了当时科技水准所能达到的巅峰,大定不可能再取得更深层次的进步。
事实上,大定在技术改良方面效果非常有限。
第二,大定缺乏铁矿,原材料不足。
军队数量庞大,所需兵器数额非常大,加上其他需求量(比如铸铁钱)铁产量显得捉襟见肘。
丧失北方矿场后,更加重了大定缺乏原材料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兵器难免有些粗制滥造。
第三,管理缺陷。大定在兵器管理上的缺陷十分明显,弊端很多。
首先管理机制有问题。
理宗朝时才设置军器监,派遣专门官员负责兵器铸造,此时距离大定开国已经一百一十三年。在此之前,大定根本就没有专门的官员来管理,而是由三司下属盐铁部下属的胄案统领全国监作坊制造兵器,胄案主要掌修护河渠、供给造军器之物品,领军器作坊、弓弩院诸务季料帐籍等业务。
三司是大定财政部,胄案相当于财政部下下级机构,其职责主要偏财务统计,而非技术研发、督查。没有专官管理,让兵器铸造管理一片混乱。
其次,外行领导内行。
兵器制造是个技术活,本身就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兵器制造领导岗位地位不高,声名不显,干的都是些“奇技淫巧”的活,因此社会人才根本就不重视,有才的不愿来,没才的挤进来。
管理兵器制造的多些尸位素餐之辈,大多都是一些官二代。这帮大爷喝酒泡妞、飞鹰走犬有一套,指望他们管理兵器制造,还是别想了。
水平不行就算了,这帮大爷态度也差得令人发指,玩忽职守是常态,有的还公器私用,挪用物资,指使工匠干私活。
第四,生产有问题。
首先,生产周期太短。
兵器制造本身就是一个要求严格的精细工种,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可朝廷为了应付军事压力和庞大的军队数量,不断缩短工期。
以弓箭为例,弓箭制造素有“年弓月箭”之称,最早的时候弓箭的工期是一年,后来给改成一个月了。
一个月能做好一年才能做好的兵器吗?根本不可能。
其次,生产模式有误。
兵器作坊数量太多、分布不合理,重头轻脚,不利于材料集中利用,全国物资一股脑的塞入京师兵器作坊,光材料筛选就是一个大问题,造成严重浪费。
而且京师兵器作坊优先考虑御前系统,由此导致资料、工匠分配不均,破坏朝廷系统生产。更头疼的是地方兵器制造是按朝廷统一规划制造,根本不从实际出发。
第五,工匠缺乏。
工匠之所以持续减少,首先是因为工匠待遇差。
大定工匠其实就是相当于服役的役夫,工作条件差,工作任务艰辛,待遇不平等。
工匠有民匠和军匠之分,两者干同样的活,民匠待遇远不如军匠,辛劳所得只能养活自己,根本养活不了家人。
而就这点微薄的工资,官府有的时候不按时发放,有的时候还进行克扣,甚至还被上面的人盘剥殆尽。
工匠又不傻,想要马儿跑,也得给马吃草,要工资没工资,要待遇没待遇,谁给你干?
更致命的是,工匠还被上司挪作他用。
工匠本就不够,这些人还损公肥私,让工匠们给自己修修房子,打打家具什么的,加重了工匠负担,导致兵器作坊严重缺乏工匠。
厉害的时候,朝廷只能抓壮丁,找些不专业的人充当工匠。什么篾匠,泥水匠,都来搞兵器,都是匠看来没什么不同。
这样一来,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大定能制造出好的兵器才怪了。
但即便这样,兵器价格也是不便宜。而且,普通人很难拥有朝廷制式兵器。
大定建国后通过对军工业的官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得了对兵器的控制权。兵器产出后保存于各地的甲仗库、军器库,地方官员负责监管兵器以防止兵器滥用。在军队中,朝廷实行了士兵借支制度,禁止士兵长期储留兵器,但随着边防压力的增大以及士兵逃亡现象的存在,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遭到了破坏。此外朝廷还通过颁布法律的方式禁止民间私藏、买卖兵器,以保证社会秩序的安定。
秦始皇在统一六国后,收缴天下兵器铸为“金人十二”,以防兵器散落民间引起社会不稳,秦朝后的各朝大体沿习了这一制度,如隋朝规定“禁私家畜兵器”。大定政府在建国之初对民间也实行了禁止私有、私造兵器的政策,比如建国后颁布的《定刑统》中明文规定:凡蓄藏禁兵器的人户,按律须处以“徒一年半”的判罚。
但朝廷所禁兵器并不包括弓箭刀枪、短矛这类普通兵器,不过即使是弓、箭、刀、枪这类非禁用兵器,其制造买卖过程同样受到宋朝廷的严格监管。凡“造弓箭、横刀及鞍出卖者,并依官样,各令题凿造者贯属姓名”,以方便州县的官员“察其行滥”。朝廷为防民众私造禁兵器,严禁制造兵器的技法流入民间,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有“诸军器样制,传写漏泄者,徒二年,许人捕,若制造辙改样及减功料者,杖一百”的法律条文。
政府希望通过兵器之禁达到稳固统治的目的,但实际效果却并不十分理想,常有私藏、私市兵器的情况出现。
不过,兵器之禁对防范农民起义和强盗作乱也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如方腊所领导的“农民起义”虽然参加响应的人数众多,却面临着全少器械的窘境。由于甲仗库贮藏有大量的兵器,每当有“盗贼”起事时,甲仗库都成为他们攻击的目标之一。
总而言之,大定朝廷极力希望将兵器管理纳入一个正常有序的管理体系,在军队中禁止士兵随意携带兵器,以杜绝士兵作乱事件的出现;同时禁止兵器流入民间,以防威胁大定的统治基础。但大定长期存在的边患迫使朝廷不得不改变其兵器政策,逐步允许定军佩戴随身兵器,同时在民间广置乡兵或官给或自给兵器,导致兵器之禁逐渐松弛。加之普通兵器打造技艺相对简单,也使得私置、私市兵器现象难以杜绝。
至若大定的兵器,在长柄方面,有大刀、戟、斧、钩、鎚等,可说无奇不有,这些都是为了能以重步兵对抗游牧民的骑兵而制作的;大定战争的主要方向是同样是北方游牧民族,为了对付辽燕的骑兵,长矛、斧钺开始成为军队的主要兵器。
枪的地位尤其重要。可以说大定是枪的黄金时代,种类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记有捣马突枪。双钩枪、单钩枪、环子枪、素木枪、鸦项枪、键枪、梭枪、褪枪、太宁笔枪、短刃枪、抓枪、藻黎枪、拐枪、拐突枪、拐刃枪等。
长柄大刀也很受重视,大定为长刀创立了“刀八色”,如偃月刀、眉尖刀、凤嘴刀、戟刀等。
短兵则吸收了西北少数民族的风格,形式庞杂,有蒺藜,蒜头,铁鞭,连珠三节鞭,铁锏,铁斧,铁棒,铁鎚等,在接战时配合长刀使用,以破解敌军的铁甲。
冯过固然能赚钱,也是财力未逮,不可能大规模采购兵器,只让贾小春去购置了一批刀枪,其余更为昂贵的长短兵器便甭多想了,而弩和抛石机更是敬而远之。
他又不需要去攻城拔寨,唯求自保。
不过,他还有件心心念念的事,那便是火器。